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真开展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积极开展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

一、工作落实情况

(一)制定工作方案。会同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制定了《青海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任务分工、重点工作及工作步骤,分三个阶段确定了我省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其中,8月15日—9月15日为全面清理阶段,各施工企业对所交各类保证金进行梳理,并按时上报;9月16日—12月30日为返还阶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督促收取单位按时间节点要求返还完毕;2017年1月1日—15日为总结上报阶段,各地总结分析清理规范工作。

(二)建立保证金清理网上申报系统。依托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设立保证金清理栏目,对应取消和逾期未返还的保证金,企业可以通过平台填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通过平台进行汇总,并督促收取单位返还。同时,为确保数据真实,要求各施工企业对填报的应退还保证金类型和金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一经查处属谎报、虚报保证金的,将予以全省通报,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二、下一步工作举措

(一)加大督促查检力度。强化对县(市)清理规范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定期汇总各地清理规范工作情况,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管理办法,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实现保证金缴纳方式转变;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三)加快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企业交纳保证金情况纳入信用体系,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摘自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201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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