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南城市水系综合治理项目HN201606号投标邀请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淮南市政府
安徽淮南城市水系综合治理项目
贷款编号:L3054-PRC
八公山涧沟土建工程
(合同号:HN-HD-C01)
国内竞争性招标
招标文件
发布日期: 2016年10月21日
招标编号: 0701-162010180242
业 主: 淮南市市政管理处
采购代理: 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篇 招标程序 1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2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5
第一节 总则 5
第二节 招标文件的内容 6
第三节 投标文件的编制 7
第四节 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启 10
第五节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11
第六节 合同的授予 14
第二章 投标资料表 15
第三章 评标和资格标准 19
1.评标 19
2.资格审查 20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28
1. 投标函 28
2. 工程量清单 30
3.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 31
4. 技术建议书 32
第二篇 业主要求 48
3. 补充信息 48
第三篇 合同 49
第七章 一般合同条款 49
第一节 总则 53
第二节 工期管理 58
第三节 质量管理 59
第四节 成本管理 60
第五节 完成合同 63
第八章 特殊合同条款 66
第九章 合同格式 70
一、中标通知书 70
二、履约保证金 72
三、预付款银行保函 73
第一篇 招标程序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目录
第一篇 招标程序 1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2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5
第一节 总则 5
第1条 投标范围 5
第2条 资金来源 5
第3条 腐败与欺诈行为 5
第4条 合格的投标人 5
第5条 合格材料、设备和服务 6
第二节 招标文件的内容 6
第6条 招标文件的章节 6
第7条 招标文件的澄清、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 7
第8条 招标文件的修改 7
第三节 投标文件的编制 7
第9条 投标费用 7
第10条 投标文件的语言 7
第12条 投标函和报价表 8
第13条 替代方案 8
第14条 投标报价和折扣 8
第15条 投标货币 9
第16条 构成技术建议的文件 9
第17条 证明投标人合格性的文件 9
第18条 投标有效期 9
第19条 投标保证金 9
第20条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0
第四节 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启 10
第21条 投标文件的递交、密封和标记 10
第22条 投标截止时间 10
第23条 迟交的投标文件 10
第24条 投标文件的修改、替换和撤回 11
第25条 开标 11
第五节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11
第26条 保密 11
第27条 投标文件的澄清 12
第28条 偏差、保留和遗漏 12
第29条 投标的响应性 12
第30条 不一致、错误和遗漏 12
第31条 算术错误的更正 12
第32条 评标 13
第33条 投标的比较 13
第34条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13
第35条 业主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13
第六节 合同的授予 14
第36条 授予合同的标准 14
第37条 中标通知书 14
第38条 签订合同 14
第39条 履约保证金 14
第40条 调解员 14
第41条 投标人的投诉 14
第二章 投标资料表 15
第三章 评标和资格标准 19
1.评标 19
1.1技术建议书的适当性 19
1.2多个合同 19
1.3完工时间 19
1.4替代方案 19
2.资格审查 20
2.1合格性 20
2.2未履行合同记录 22
2.3财务状况 23
2.4经验 25
2.5人员 27
2.6设备 27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28
1. 投标函 28
2. 工程量清单 30
3.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 31
4. 技术建议书 32
4.1 人员 32
4.2 设备 34
4.3 投标人资格 35
第二篇 业主要求 48
3. 补充信息 48
第三篇 合同 49
第七章 一般合同条款 49
第一节 总则 53
1 定义 53
2 合同解释 54
3 语言和法律 55
4 项目监理的职权 55
5 授权 55
6 通讯 55
7 分包 55
8 其它承包商 55
9 人员和设备 55
10 业主和承包商的风险 55
11 业主的风险 55
12 承包商的风险 56
13 保障 56
14 保险 56
15 现场资料和合同细节 56
16 承包商实施工程 57
17 按预定竣工日期完成工程 57
18 项目监理的批准 57
19 安全和环境保护 57
20 现场发现 57
21 现场的占用 57
22 进入现场 57
23 指示、检查和审计 57
24 调解员的指定 58
25 争端的解决程序 58
第二节 工期管理 58
26 进度计划 58
27 预计竣工日期的延长 58
28 加快进度 59
29 项目监理命令延缓 59
30 管理会议 59
31 提前通报 59
第三节 质量管理 59
32 鉴别缺陷 59
33 试验 59
34 对缺陷的修复 59
35 未修复的缺陷 59
第四节 成本管理 60
36 合同价 60
37 合同价的变化 60
38 变更 60
39 现金流预测 60
40 支付证书 60
41 支付 61
42 补偿事件 61
43 税费 62
44 货币 62
45 价格调整 62
46 保留金 62
47 误期赔偿费 62
48 奖励 63
49 预付款 63
50 保证金 63
51 暂定金 63
52 计日工 63
53 修复费用 63
第五节 完成合同 63
54 竣工 63
55 验收 64
56 结算 64
57 运行和维修手册 64
58 终止合同 64
59 欺诈和腐败 64
60 合同终止时的支付 65
61 财产 65
62 合同解除 65
63 停止贷款 65
第八章 特殊合同条款 66
第九章 合同格式 70
一、中标通知书 70
二、履约保证金 72
三、预付款银行保函 73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一节 总则
第1条 投标范围
1.1 本次招标的工程内容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六章。业主名称、招标名称及其编号、合同名称及其编号详见“投标资料表”。
1.2 在本招标文件中:
(1)“书面形式”系指送达的、文字记载形式的意思表示(如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电传等)。
(2)“天”指日历天数。
第2条 资金来源
2.1 业主计划将“投标资料表”所述的资金用于支付“投标资料表”所述项目的费用。业主准备将其中的一部分资金用于支付本次招标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合格支出。
2.2 付款将按“投标资料表”所述的方式进行。
第3条 腐败与欺诈行为
3.1 根据中国政府的反腐败政策,业主和投标人、供货商、承包商及其代理(不论声明与否)、人员和分包商、分包咨询顾问、服务提供商在招投标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
3.2 为此,“投标资料表”规定了欺诈和腐败的定义以及相应的制裁措施。
3.3 投标人应知晓第七章一般合同条款第58.2款(8)项中的有关规定。
第4条 合格的投标人
4.1 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均可参加投标。国有企业作为投标人的合格性取决于投标人须知第4.5款的规定。投标人还可以是根据协议组成的联合体,或根据有法律效力的意向协议将要组成的联合体。如果是联合体:
(1)联合体全体成员应共同地和分别地承担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合同义务;
(2)联合体应指定一个成员为联合体牵头方,授权其在本次投标期间代表任一或全体成员处理相关业务。如果联合体中标,该牵头方还将在履行合同期间代表任一或全体成员处理相关业务。
4.2 投标人及组成投标人的联合体各方都应具有本招标文件第五章所规定的合格国家国籍。如果投标人是某国居民,或根据某国法律组成、设立或注册成立并运营,则该投标人即被认为拥有该国国籍。该规定也将适用于确认合同(包括相关服务)任何部分的分包商或供应商的国籍。
4.3 除“投标资料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之间不得存在利益冲突。所有有利益冲突的投标人均为不合格的投标人。在本次招标中,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但不仅限于)下述情形的,则被认为存在着利益冲突:
(1)他们拥有一个共同控制人或共同控股股东;
(2)他们之间存在着直接的或间接的补贴关系;
(3)他们在本次投标中拥有同一个法定代表人;
(4)他们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使他们能够直接地或通过第三方在本次招标中获得其它投标人的信息或影响其它投标人;或影响业主关于本次招标的决定;
(5)投标人参与了本次招标中一个以上的投标。参与一个以上的投标将导致其所参与的所有投标都将作为废标处理。但是,该情形并不包括分包商参与一个以上的投标,只要他不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
(6)投标人作为咨询机构参与了本招标文件的编写
(7)投标人或其附属机构已被业主聘为或将要聘为本次招标合同的监理工程师。
4.4 在投标截止时间或其随后的时间内,被“投标资料表”所述机构禁止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为不合格的投标人。
4.5 对于国有企业,只有他们能证明自己在法律上和财务上是独立的、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并且不是业主的附属机构时,他们才是本次招标的合格投标人。
4.6 在业主提出合理要求时,投标人应向业主提供证据,证明其能够继续满足合格性的要求。
4.7 如果在本次招标之前进行了资格预审,那么,只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方可投标。
4.8 世界银行或亚洲开发银行或其它国际金融组织资助合同的投标人还应符合“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合格性。
第5条 合格材料、设备和服务
5.1 本次招标的材料、设备和服务的原产地均应来自本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的合格国家,并且,本次招标项下合同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仅限于这些材料、设备和服务。在业主要求时,投标人应提供材料、设备和服务的“原产地”证明。
5.2 上述 “原产地”,系指材料和设备开采、生长、种植、生产、制造或加工以及服务提供的地方,或者通过制造、加工或装配主要部件,材料和设备完成了生产过程,并最终形成在商业上被确认为其基本特征已与其所合用的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的地方。
第二节 招标文件的内容
第6条 招标文件的章节
6.1 本招标文件分为三篇,包括以下章节。本招标文件应与根据“投标人须知”第8条的规定而发出的补遗一起阅读。
第一篇 招标程序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投标资料表
第三章 评标和资格标准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 合格国家
第二篇 工程要求
第六章 业主的要求
第三篇 合同
第七章 一般合同条款
第八章 特殊合同条款
第九章 合同格式
6.2 业主发出的投标邀请函不是本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3 如果招标文件及其补遗不是直接从业主获得的,业主对它们的完整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6.4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中所有的说明、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没有递交本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全部信息或文件的投标可能被拒绝。
第7条 招标文件的澄清、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
7.1 投标人对本招标文件的任何澄清要求,均应按照“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地址,以书面形式与业主联系。如果“投标人须知”第7.4款规定有标前会议,投标人也可在标前会议上提出他的澄清要求。业主将以书面形式答复投标人对本招标文件提出的澄清要求。这些澄清要求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资料表规定的的时间内发给业主。同时,业主将把书面答复送达每个直接从业主获得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将说明所提出的问题,但不说明问题的来源。如果由于澄清的需要而必须修改本招标文件,业主将根据“投标人须知”第8条和第22.2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7.2 鼓励投标人对施工现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考察,并收集编制投标文件和签订施工合同所需要的全部信息。投标人应自行承担考察现场的全部风险、责任和费用。
7.3 投标人及其人员或代理,经业主同意后,可进入业主区域和地界进行现场考察。但前提条件是,投标人及其人员或代理同意免除业主及其人员或代理与现场考察有关的任何责任和赔偿,并承担因现场考查引起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和赔偿其它损失、损坏、支付成本和费用的全部责任。
7.4 如果“投标资料表”规定了标前会议,业主将邀请投标人指定的代表参加标前会议。标前会议的目的是澄清投标人在此阶段提出的疑问并回答有关问题。
7.5 投标人应尽早以书面形式提出问题,并在标前会议7天前递交给业主。
7.6 标前会议的会议纪要,将根据“投标人须知”第6.3款的规定,及时地提供给从业主获得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会议纪要应包括:①投标人递交的问题,但不说明其来源;②标前会上对问题所给予的答复;以及③标前会议之后准备给予的答复等。因标前会议的召开而必须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将由业主根据“投标人须知”第8条的规定,以补遗的方式另行通知投标人,而不通过标前会议纪要进行修改。
7.7 未出席标前会议不能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
第8条 招标文件的修改
8.1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的任何时候,业主可以通过补遗的方式对本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8.2 补遗为本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业主将以书面形式将补遗送达所有直接从业主获得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8.3 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对补遗进行研究,业主可以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2.2款的规定,自行决定推迟投标截止时间。
第三节 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9条 投标费用
9.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递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业主均无义务或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第10条 投标文件的语言
10.1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业主之间就投标所发生的往来函电和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作为投标文件一部分的支持文件和印制文献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的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仅以中文翻译为准。
第11条 投标文件的构成
1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投标函;
(2)“投标人须知”第12条和第14条规定或“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投标函和全部报价表;
(3)“投标人须知”第19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
(4) “投标人须知”第13条允许的替代方案;
(5)“投标人须知”第4条和第5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以证明投标人的合格性;
(6)“投标人须知”第20.2款规定的书面授权,以确认投标文件的签字人能够代表投标人;
(7)“投标人须知”第17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以证明投标人有资格和能力实施本合同;
(8)“投标人须知”第16条规定的技术建议书;
(9)在投标文件是由联营体递交时,须提交联营协议或意向联营的信函及联营协议的草稿,联营体各方将承担并完成的工程部分的说明应包含在以上文件中并正式签字;
(10)“投标资料表”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12条 投标函和报价表
12.1 投标人应使用本招标文件第四章规定的格式编制投标函和报价表。投标函必须填写完整且不得修改其格式。业主不接受任何替代格式的投标函。投标函中全部空格都应填入所要求的信息。
第13条 替代方案
13.1 除非“投标资料表”另有规定,替代方案不予考虑。
13.2 当明确要求有替代完工时间时,“投标资料表”将对此进行说明,并规定评审不同完工时间所使用的方法。
13.3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3.1款的规定并以下述“招标人须知”第13.4款为准,投标人希望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替代方案时,应首先对本招标文件所描述的业主技术方案进行报价,再提供对替代方案进行评审所需要的全部信息,包括图纸、设计计算书、技术规范、投标报价明细以及建议的施工方法和其它相关资料。只有符合业主技术方案的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所提出的替代方案才会被考虑。
13.4 在“投标资料表”有规定时,投标人才允许为工程的规定部分递交替代方案。该部分将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并在第六章中进行描述。相关的评审方法将在第三章中规定。
第14条 投标报价和折扣
14.1 投标人在投标函和报价表中所报出的价格和折扣应满足下述各款的要求。
14.2 投标人应就“投标人须知”第1.1款所描述的全部工程进行投标,为第四章所确定的所有项目进行报价。对于计量合同,投标人应填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所有工程项目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没有填报单价或价格的项目在完成后将得不到业主的付款。这些项目的费用将被认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项目的单价和价格中。
14.3 投标函中的报价应是不包含任何折扣的投标总价。
14.4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2.1款的规定,投标函中应包括无条件折扣及其使用方法。
14.5 如果“投标人须知”第1.1款允许对一个以上的合同进行投标,而投标人又希望就授予一个以上合同而提出价格折扣,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4.4款的规定明确价格折扣适用范围。同时,所有合同的投标文件应同时递交和开标。
14.6 除非“投标资料表”和合同条款另有规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固定的。如果投标人的报价在合同履行期间将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调整,投标人应在第四章的调整数据表中列出价格调整公式的指数和权重。业主可以要求投标人说明其指数和权重的合理性。
14.7 在投标截止时间28天前已经生效的、应由投标人以合同款项支付的,或为了其它目的而支付的所有关税、税款和其它税费都应包括在投标人递交的单价、价格和投标总价中。
第15条 投标货币
15.1 投标人应以人民币报价。
第16条 构成技术建议的文件
16.1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技术建议书,用第四章规定的格式说明施工方案、设备、人员、进度计划和其它内容。建议书应详细说明投标人的建议足以满足工程和完工日期的要求。
第17条 证明投标人合格性的文件
17.1 为证明其符合第三章规定的合格性,投标人应提供本招标文件第四章中信息表所要求的相应信息。
第18条 投标有效期
18.1 投标文件应在业主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期限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短于规定有效期的,投标将被业主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拒绝。
18.2 在特殊情况下,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业主可以要求投标人延长其投标有效期。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与答复均应使用书面形式。同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应相应地延长。投标人可拒绝业主的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会被没收。除非“投标人须知”第18.3款另有规定,既不能要求也不能允许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修改其投标文件。
18.3 对于固定价合同,如果授予合同的时间超过原定的投标有效期56天以上,合同价格将按照延期通知书中的规定进行调整。投标文件的评审应以投标价为基础,而不考虑上述的调整。
第19条 投标保证金
19.1 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应递交投标保证金原件,其人民币金额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
19.2 投标保证金可根据投标人的选择,采用以下任何形式:
(1)中国境内银行出具的无条件保函,
(2)银行本票或者保兑支票。
对于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应使用第四章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28天,或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8.2款的规定延长了的投标有效期之后28天。
19.3 凡没有按“投标人须知”第19.1款的规定包括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业主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被拒绝。
19.4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9条的规定,在中标的投标人签署了合同协议书并递交了履约保证金后立即退还。
19.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签署了合同并递交了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后尽快退还。
19.6 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除“投标人须知”第18.2款规定的情况外,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所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①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8条的规定签订合同;
②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9条的规定递交履约保证金。
19.7 联合体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以递交投标文件的联合体的名义递交。如果在递交投标文件时该联合体尚未在法律上成立,联合体的投标保证金则必须以本招标文件第四章中投标人信息表第7项所提及的联合意向协议中的全体联合体成员的名义递交。
第20条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20.1 投标人应编制一套包括“投标人须知”第11条规定文件在内的投标文件正本,并清楚地标明“正本”字样。如果“投标人须知”第13条允许,替代方案投标文件应清楚地标明“替代方案”字样。另外,投标人还应递交“投标资料表”规定数量的副本,并且在每一份副本上清楚地标明“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内容不相符时,以正本为准。
20.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应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由被正式授权的人员代表投标人签字。签字人的姓名与职务还应同时使用正楷书写或打印在签字的下方。该授权应包括“投标资料表”规定的书面确认书,且应包括在投标文件之中。
20.3 任何通过行间插字、删除和改写所做的涂改均应经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方才有效。
第四节 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启
第21条 投标文件的递交、密封和标记
21.1 除非“投标资料表”允许投标人选用电子方式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采用邮寄或人员递交的方式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递交、密封和标记方式如下:
(1)采用邮寄或人员递交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每一份副本(如果“投标人须知”第13条允许,还应包括替代方案投标文件)分别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替代方案”字样。然后,再将所有包含正本和副本的信封装在另一个信封中。其它的程序应是满足“投标人须知”第21.2款和第21.3款的要求。
(2)如果允许使用电子方式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遵循“投标资料表”规定的电子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程序。
21.2 内外信封均应:
(1)注明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2.1款的规定,写明业主地址;
(3)注明“投标人须知”第1.1款规定的特别标识和“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其它标识;
(4)注明“投标人须知”第25.1款规定的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警告字样。
21.3 如果全部信封未按要求密封和加注标记,业主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第22条 投标截止时间
22.1 投标人应使业主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地址和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投标文件。
22.2 业主可以根据“投标人须知”第8条的规定,自行决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而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业主和投标人与前一投标截止时间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均应相应延续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第23条 迟交的投标文件
23.1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2条的规定,业主将不再考虑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都将被宣布为递交迟到而被拒绝接受,并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第24条 投标文件的修改、替换和撤回
2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1款的规定,通过递交书面通知修改、替换或撤回其投标文件。该书面通知应由授权代表签字,并附有“投标人须知”第20.2款要求的授权书(撤回通知无需副本)。投标文件的替换或修改必须附有书面通知。所有通知都应:
(1)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0条和第21条的规定准备和递交。此外,有关的信封必须清楚地标明“撤回”、“替换”或“修改”的字样;
(2)使业主在“投标人须知”第2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
24.2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4.1款的规定而撤回的投标文件应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24.3 从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或延后的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替换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第25条 开标
25.1 业主将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地点、日期和时间公开开标。如果“投标人须知”第21.1款允许电子投标,业主将按照“投标资料表”规定的电子开标程序开标。
25.2 首先,打开标有“撤回”字样的信封并宣读。装有相应投标文件的信封将不开启并原封退还投标人。如果收到的撤回书面通知中没有“授权书”证明签字是经授权代表投标人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启封。除非收到的撤回书面通知中包含有效的授权书并在开标时当众宣读,否则,不允许任何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其次,打开标有“替换”字样的信封并宣读、记录和替换原来的投标文件。被替换的投标文件的信封将不开启并原封退还投标人。除非收到的替换书面通知中包含有效的授权书并在开标时当众宣读,否则,不允许任何投标人替换其投标文件。标有“修改”字样的信封将被打开并和原来的投标文件一起宣读和记录。除非收到的修改书面通知中包含有效的授权书并在开标时当众宣读和记录,否则,不允许任何投标人修改其投标文件。只有在开标时启封、宣读和记录的投标文件才能在评标时给予考虑。
25.3 其它投标文件将依次逐一启封、宣读,包括投标人名称及是否有修改;投标报价,包括折扣和替代报价;是否递交投标保证金;以及业主认为适当的其它细节。只有在开标时宣读和记录的折扣和替代报价才能在评标时给予进考虑。除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3.1款的规定拒绝迟到的投标文件外,开标时不得拒绝任何投标文件。
25.4 业主应准备一份开标记录。开标记录至少应包括下列信息:投标人名称及是否有撤回、替换或修改;投标报价(如有可能,应按合同列出),包括折扣和允许的替代报价;是否递交了投标保证金。应要求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名。没有投标人签名的开标记录并不影响所记录的内容和其有效性。开标记录副本应送达全部投标人。
第五节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第26条 保密
26.1 在公布向中标人授予合同的决定之前,任何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审和比较有关的、与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有关的、与合同授予建议有关的信息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它人员披露。
26.2 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评审和比较方面、在投标人资格审查方面或在授予合同决定等方面影响业主的行为均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6.3 尽管有“投标人须知”第26.2款的规定,从开标至授予合同这段期间内,如果投标人希望就招投标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与业主联系,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27条 投标文件的澄清
27.1 为了协助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以及进行资格审查,业主可以自行决定,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投标人递交的、非应业主要求的澄清一概不予考虑。业主有关澄清的要求和投标人的回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除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1条的规定,对业主在投标文件评审时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更正外,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报价或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27.2 如果投标人没有在业主的澄清要求所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澄清所需的资料,其投标可被拒绝。
第28条 偏差、保留和遗漏
28.1 在评标过程中,以下词语定义如下:
(1)“偏差”系指偏离招标文件的要求;
(2)“保留”系指有限制条件的接受或并非全部接受招标文件的要求;
(3)“遗漏”系指未能提交部分或全部招标文件要求的信息或文件。
第29条 投标的响应性
29.1 业主只能依据“投标人须知”第1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确定投标的响应性。
29.2 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与本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技术规格相符,没有实质性偏差、保留或遗漏。实质性偏差、保留或遗漏是指:
(1)实质上影响了本招标文件第六章规定的工程范围、质量或性能;
(2) 实质上限制了合同所规定的业主权力或投标人义务,并与本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一致。
(3)如果进行更改,将不公平地影响到递交了实质性响应投标的其它投标人的竞争地位。
29.3 业主应对投标文件的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审以确认本招标文件第六章所提出的要求全部得已满足,不存在实质性的偏差、保留或遗漏。
29.4 如果投标没有实质性响应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它将被业主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其实质性偏差、保留或遗漏从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投标。
第30条 不一致、错误和遗漏
30.1 只有投标作出了实质性响应,业主才可能接受投标文件中任何不构成实质性偏离、保留的不一致或遗漏。
30.2 只有投标作出了实质性响应,业主才可能要求投标人在合理的时间内递交必要的信息或文件,更正其投标文件中与招标文件要求有关的非实质性的不一致或遗漏。与该不一致有关的信息或文件不应与投标报价有关。不能满足这一要求的投标人,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30.3 只有投标作出了实质性响应,业主才可能修改可量化的与投标报价有关的非实质性不一致或遗漏。为此,投标报价需要进行调整,以反映遗漏或不一致之处的价格,其目的仅在于对投标报价进行比较。价格调整应按照本招标文件第三章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第31条 算术错误的更正
31.1 只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业主才会按以下方法更正投标文件中的算术错误:
(1)对于计量合同,如果单价与数量之积与该品目的合价不一致,则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除非业主认为单价中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则以该品目的合价为准,修改单价。
(2)如果总价与合价之和不一致,则以合价为准修改总价。
(3)如果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则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除非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计算错误有关,在满足上述第(1)项和第(2)项的前提下,可以数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31.2 如果递交了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第32条 评标
32.1 业主将只使用本条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而不考虑其它的标准或方法。
32.2 评审投标文件时,业主将考虑下列因素:
(1)投标报价,不包括计量合同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的或单项工程价单中的暂定金和不可预见费,但包括有竞争性报价的计日工;
(2)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1.1款所更正的算术错误对投标报价所做的价格调整;
(3)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4.4款所报折扣对投标报价所做的价格调整;
(4)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0.3款针对不一致处所做的调整;
(5)根据本招标文件第三章中的评审标准所作的调整。
32.3 评审投标文件时,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间的价格调整条款所造成的影响不予考虑。
32.4 在多个合同同时招标时,如果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就一个以上的合同分别报价,并允许将一个以上的合同同时授予一个投标人,则最低合同组合评标价,包括投标函中的折扣,应按本招标文件第三章的规定进行评审。
32.5 对于计量合同的最低评标价,如果业主认为其严重地不平衡、支付前置或大大低于业主的最新估价,业主可要求投标人就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或全部项目提供详细的价格分析,以表明该价格与建议的施工方法和时间表之间存在着内在的一致性。在对价格分析进行了评价,并考虑了建议的合同付款进度后,业主可以要求投标人将履约保证金提高到一定的水平,以补偿在中标人不能履约时业主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33条 投标的比较
33.1 业主将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2.2款的规定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投标文件进行比较,以确定最低评标价的投标。
第34条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34.1 业主将确认递交了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是否能够达到本招标文件第三章规定的资格标准。
34.2 业主对投标人资格的审查将基于投标人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7.1款的规定所递交的资格文件。
34.3 满足资格要求是授予合同的前提条件。未满足资格要求将导致废标。在此情况下,业主将对报出下一个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进行类似的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34.4 报出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所建议的制造厂商或分包商应满足本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主要设备生产能力或单项工程施工能力的要求。该能力可根据本招标文件第三章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要求。必要时,制造厂商或分包商的参与应通过其与投标人之间所签订的意向书予以确认。如果制造厂商或分包商的能力不满足要求,该投标不会被拒绝,但投标人应提供其它的制造厂商或分包商进行替代而其投标报价不得改变。
第35条 业主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35.1 业主保留在授予合同之前的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和取消招标程序的权利,而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取消招标程序的情况下,投标保证金将立即退还投标人。
第六节 合同的授予
第36条 授予合同的标准
36.1 在保留“投标人须知”第35.1款规定的前提下,业主将把合同授予递交了最低评标价而又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并且该投标人被确认为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37条 中标通知书
37.1 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业主将以书面形式的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人其投标已被接受。同时,业主还会将评标的结果通知其它投标人。
37.2 业主将在广泛发行的报刊上或可以自由进入的网站上刊登招标结果,公示以下信息:投标人名称、开标价、评标价、废标原因、中标人名称、中标价以及合同范围和工期。
37.3 在正式的合同准备完备和被签署之前,中标通知书的送达将视为合同成立。
37.4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7.1款被告知授标结果后,如果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书面要求业主说明未中标的原因,业主必须立即书面答复该投标人。
第38条 签订合同
38.1 业主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及时将合同协议书和合同条款送达中标人。
38.2 在发布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业主:
a) 将把由业主签字的合同发给中标人。该合同将包含业主和中标人之间达成的所有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中标人必须在收到业主寄发的合同后14天内签署合同,并将合同发给业主。
b) 或者邀请中标人到指定的地点确认和签署合同。
第39条 履约保证金
39.1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中标人应根据合同条款以及“投标人须知”第32.5款的规定,采用本招标文件第九章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形式或业主可接受的其它形式向业主提交履约保证金。
39.2 如果中标人未能根据上述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书,业主将取消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业主将把合同授予下一个递交了最低评标价,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且具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投标人。
第40条 调解员
40.1 业主将建议“投标资料表”指定的人员作为合同的调解员。其每小时的报酬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外加可报销费用。如果投标人不同意该建议,投标人应在其投标文件中提出。如果在中标通知书中业主不同意对调解员的任命,业主将提请特殊合同条款指定的调解员指定机构根据一般合同条款第24.1款任命调解员。
第41条 投标人的投诉
41.1 任何对招标过程或授予合同的疑问或者投诉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投标资料表”ITB1.1条款中规定的业主。投标人可以把向业主提出疑问或者投诉的函电抄送给“投标资料表”中列明的国际金融机构或者政府机构。在业主没有迅速做出答复或如果投标人投诉业主时,投标人也可以直接写信给这些国际金融机构或者政府机构。

第二章 投标资料表
下述关于将要采购货物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内容的完善、补充或修改。如果两者之间存在冲突,则以本资料表为准。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第一节 总则
第1.1款 业主名称:淮南市市政管理处
业主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朝阳路35号
联系人:刘旭东 先生
联系方式:0554-2691735
本次招标的名称和编号:0701-162010180242
本次招标合同的名称、编号和内容:
合同名称:八公山涧沟土建工程
合同编号:HN-HD-C01
合同内容:八公山涧沟主要位于淮南市八公山区,本次工程起点位于新丰苑东西部二通路,终点为李咀孜东入淮河河口,沟道全长约7.690km,治理明渠长6.006km,现状箱涵长1.684km,改造与新建钢筋砼箱涵长约0.364km,均为现浇箱涵。设计防涝标准为30年一遇,终点设计流量为189m³/s。
投标人只能针对单个合同进行投标
第2.1款 资金来源:亚洲开发银行
项目名称:淮南城市水系综合治理项目
第2.2款 2.2 只有中国政府提出申请,经亚洲开发银行同意,并且各个方面都符合亚洲开发银行和中国政府之间签署的贷款协定的条款和条件,亚洲开发银行才会根据贷款协定的条款和条件支付该款项。除中国政府外,任何其它方面均不得从贷款协定中取得任何权力或对资金提出任何要求。
第3.2款 一、亚洲开发银行为下列术语作出如下定义:
(一)“腐败行为”系指直接地或间接地提供、给予、收受或要求任何有价财物来不适当地影响任何一方在采购或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行为;
(二)“欺诈行为”系指任何行为或隐瞒,包括歪曲事实,任何有意或肆意误导,或企图误导一方以获得财物或其它方面的利益或为了逃避一项义务;
(三)“胁迫行为”系指直接或间接地损害或威胁损害人身或财产,以不正当地影响另一方的行为;
(四)“共谋行为”系指由双方或多方设计的一种为达到不当目的的安排,包括不正当地影响另一方的行为。
二、如果亚洲开发银行确定被推荐授予合同的投标人在为该合同进行的竞争中直接或通过代理参与了腐败、欺诈、共谋、胁迫活动,亚洲开发银行将拒绝该授标建议。
三、如果亚洲开发银行任何时候确定借款人的代表或亚洲开发银行资助活动的受益人代表在采购和实施合同过程中参与了腐败、欺诈、共谋、胁迫的活动,而借款人又没有及时采取适当的令亚洲开发银行满意的补救措施,亚洲开发银行将注销分配给该合同的款项。
四、如果亚洲开发银行在任何时候确定公司或个人直接或通过其代理参与了腐败、欺诈、共谋、胁迫活动,或其它禁止的活动,亚洲开发银行将根据其“反腐败政策”和“廉政原则与指南”(及随后修改的)处罚该公司或个人,包括宣布无限期地、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资格参与亚洲开发银行资助的合同或管理的活动,或从亚洲开发银行资助或管理的合同中获得财务或其它收益。
五、有权要求在招标文件和亚行资助的合同中包含一个条款,要求投标人、供货商和承包商允许亚行或其代表检查其与投标和履行合同有关的账户、记录和其它文件,并由亚行指定的审计师对其进行审计。
第3.3款 投标人须知第3.3款:
投标人应知晓第七章“通用合同条款第23.2款和第58.2(8)款的规定。
第4.3款 亚洲开发银行认为,利益冲突是指一方的利益可能会影响另一方不恰当地履行官方职责或责任、合同义务或遵守适用法律或法规的一种情形。这种利益冲突会导致或构成亚洲开发银行反腐败政策所禁止的行为。根据亚洲开发银行的反腐败政策要求,中国政府(包括亚洲开发银行资助活动的受益人)以及亚洲开发银行资助合同的投标人、供应商和承包商应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如果亚洲开发银行确定利益冲突已经损坏了采购过程的诚信,它会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不资助合同。
第4.4款 被亚洲开发银行宣布为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
第4.8款 4.8 与下述情形有关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次招标:
(1)中国法律法规禁止与某国发生商业往来,而亚洲开发银行又满意地认为这种禁止不会影响到提供货物和相关服务的竞争性,则该国的招标人为不合格招标人。
(2)根据联合国安理会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所作出的决定,中国禁止从某国进口货物或与之签订工程和服务合同,并且禁止向该国人员或实体支付款项,则该国的投标人为不合格招标人。
第二节 招标文件的内容
第7.1款 澄清招标文件的通讯地址是:
收件人:李连珂 赵陈立 先生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904室
邮政编码:100055
电话号码:010-63348581/8523
传真号码:010-63348486
电子邮件地址:lilianke@itc.genertec.com.cn
澄清要求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十四(14)天送达业主。
第7.4款 业主将不召开标前会。
业主将不组织现场访问。
第三节 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11.1(2)项 下列报价表将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计量合同中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第11.1(10)项 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还应递交下列额外文件:不适用
第13.1款 不考虑替代方案投标。
第13.2款 不考虑替代完工时间。
第13.4款 不考虑下述部分的替代方案:
第14.6款 投标报价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可以进行调整。
第18.1款 投标有效期为:一百二十(120)天。
第19.1款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1,560,000.00元。
投标人也可以选择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至采购代理的银行账户,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户名: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账号:778350010653
第20.1款 投标文件副本数量为:五(5)份。
鼓励投标人投标文件副本正反面打印装订。
另外,投标人应提交投标文件电子版(U盘或光盘存储),包括excel格式的报价表。电子版应与投标文件正本一起封装、递交。如电子版内容与投标文件正本不一致时,以投标文件正本内容为准。
第20.2款 代表投标人签字的书面确认书应包括:
(a) 如果独立法人实体投标,须提供使用投标人抬头信纸的法人授权书或者经过公证的法人授权书;
(b) 如果联合体或者意向联合体投标,须提供授权书,由联合体所有成员签字授权联合体代表以联合体或意向联合体名义签字。如果联合体尚未成立,还须提供证据表明所有成员有
意愿在获得合同授标时成立联合体;
(c) 如果非独立法人实体投标,须提供董事会决议。
所有以上文件内容均应包括: (i) 授权有效期;(ii) 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签字。
第四节 递交投标文件和开标
第21.1款 投标人不可以选择用电子的方式递交其投标文件。
第21.1款(2)项 如果允许投标人采用电子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电子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程序为:不适用
第21.1款(3)项 内层和外层信封将标有下列额外的标识:不适用
第22.1款 投标文件的递交地址是:
收件人:赵陈立 李连珂 先生
地址:中国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政务中心F座1层开标二室
邮政编码:100055
电话号码:86-10-63348523/8581
传真号码:86-10-63373573
电子邮件地址:zhaochenli@itc.genertec.com.cn / lilianke@itc.genertec.com.cn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是:
(1)日期:2016年11月24日
(2)时间:上午9:00(北京时间)
第25.1款 开标地址:
地址:中国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政务中心F座1层,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二室
开标日期:2016年11月24日
开标时间:上午9:00(北京时间)
电子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开标程序为:不适用
第五节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第32.5款 如果最低评标价低于下面定义的参考价格超过15%,业主可以要求投标人按照如下方法增加履约保证金金额):
• 经过算术校正的最低评标价低于参考价格超过15%但低于25%,履约保证金金额增加到合同价格的20%;
• 经过算术校正的最低评标价低于参考价格超过25%,履约保证金金额增加到合同价格的30%。
参考价格为所有实质性响应的经过算术校正的投标价加工程预算价格后的平均值。
如果投标人拒绝上述由于投标价格过低而进行的履约保证金金额调整,其投标保证金不能被没收。
第六节 合同的授予
第40.1款 业主建议的调解员是:韩明 先生。该调解员的小时费用是:人民币二百(200)元/小时。调解员的个人情况如下:韩明,性别:男,36岁,法学专业,法学硕士、执业律师。2001年至今任职于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
第41.1款 相关机构: 亚洲开发银行
亚洲开发银行项目经理联系方式:
姓名:郑宝昌
通信地址: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三座17层
电子邮箱:bzheng@adb.org

第三章 评标和资格标准
本章规定了业主用以评标和确定投标人资格的全部标准,仅适用于使用资格后审的情况。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2条和第34条的规定,评审时不得采用其它任何的评标方法、标准及因素。投标人应按照第四章的要求提供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1.评标
除“投标人须知”第32.2款(1)至(5)项中所列的标准外,应采用以下评标标准:
1.1技术建议书的适当性
对投标人技术建议书的评审包括对投标人技术能力的评定,例如投标人为履行合同所调配关键设备及人员的能力及投标人所建议的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来源等。该建议应足够详细并完全符合第六章的规定。
不符合第六章(业主要求)中描述的设备和人员要求一般不作为废标的标准,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和合同签订前进行澄清和修正。
1.2多个合同
不适用
1.3完工时间
不适用
1.4替代方案
不适用
1.5遗漏项目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0.3款的规定,所有可以量化的非实质性的遗漏项目都将进行评审。为评标和比较起见,业主将采用其它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投标人为该遗漏项目所报价格的平均价来计算非实质性的遗漏项目的价格。

2.资格审查
因素 2.1合格性
子因素 标准 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文件
要求 投标人
单一实体 联合体
全体成员合计 每一个
成员 至少
一个成员
2.1.1国籍 投标人国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4.2款的要求 必须满足要求 已成立或将成立的联合体应满足要求 必须满足要求 不适用 表格ELI-2.1(1)和表格ELI-2.1(2)及附件
2.1.2利益冲突 投标人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4.3款所述的利益冲突 必须满足要求 已成立或将成立的联合体应满足要求 必须满足要求 不适用 投标函
2.1.3是否被亚行宣布为不合格 如“投标人须知”第4.4款所述,投标人未被宣布为不合格 必须满足要求 已成立或将成立的联合体应满足要求 必须满足要求 不适用 投标函
2.1.4国有实体 投标人符合“投标人须知”第4.5款的条件 必须满足要求 必须满足要求 必须满足要求 不适用 表格ELI-2.1(1)和表格ELI-2.1(2)及附件
2.1.5中国法律法规或联合国决议是否宣布投标人不合格 投标人未被中国法律法规或者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宣布为不合格投标人(“投标人须知”第4.8款) 必须满足要求 已成立的联合体必须满足要求 必须满足 不适用 投标函

因素 2.2未履行合同记录
子因素 标准 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文件
要求 投标人
单一实体 联合体
全体成员合计 每一个成员 至少一个成员
2.2.1未履行合同记录 根据完全解决的争端或诉讼信息,投标截止时间前5年内投标人没有发生过未履行合同事件。完全解决的争端或诉讼是指争端或诉讼已根据有关合同的争端解决机制得以解决,并且投标人不再有任何上诉空间或者上诉机会。 自身或作为过去或现有联合体的成员,必须满足要求 不适用 自身或作为过去或现有联合体的成员,必须满足要求 不适用 表格CON-2.2.1
2.2.2未决诉讼 所有未决诉讼总额不得超过投标人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所有未决的诉讼按照投标人败诉统计。 自身作为过去或现有联合体的成员,必须满足要求 不适用 自身或作为过去或现有联合体的成员,必须满足要求 不适用 表格CON-2.2.2

因素 2.3财务状况
子因素 标准 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文件
要求 投标人
单一实体 联合体
全体成员合计 每一个
成员 至少
一个成员
2.3.1历史财务状况 提交过去3年(2013~2015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反映投标人现在财务状况的稳定性及其长期的盈利性。最低要求,投标人过去三年每年的净资产(按总资产与总负债之差计算)均应为正值。 必须满足要求 不适用 必须满足要求 不适用 表格FIN-2.3.1及附件
2.3.2.年均施工营业额 根据过去3年(2013~2015年)里在建工程或已完工程经核实的已收到的付款额计算的最低年均施工营业额为人民币13000万元。 必须满足要求 必须满足要求 必须满足所要求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五(25%) 必须满足所要求金额的百分之四十五(45%) 表格FIN-2.3.2
2.3.3.财务资源 投标人的财务资源(如速动资产、授信额度和其它融资来源,但不包括合同预付款)必须能够满足:
(1) 人民币1300万元的现金流要求,以及
(2) 实施本合同和其它在建项目所需的总现金流要求。 必须满足要求 必须满足要求 必须满足所要求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五(25%) 必须满足所要求金额的百分之四十五(45%) 表格FIN –2.3.3.1
表格FIN-2.3.3.2

因素 2.4经验
子因素 标准 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文件
要求 投标人
单一实体 联合体
全体成员合计 每一个
成员 至少
一个成员
2.4.1一般经验 投标截止时间前,至少有5年的作为承包商、分包商或管理承包商的经验 必须满足要求 不适用 必须满足与已有或将要签订的联合协议分配给该成员工作相对应的要求 不适用 表格EXP-2.4.1
国内投标人及与国外投标人组成联合体的国内投标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
国外投标人应具有其司法机构核发的同等文件。 必须满足要求 必须满足要求 不适用 必须满足与已有的联合协议分配给该成员工作相对应的要求 资质证书复印件
2.4.2特殊经验 (1)在过去5年里,作为承包商、管理承包商或分包商,至少参与了2个类似城区河道治理工程合同的实施,并且每个合同金额不少于人民币6200万元。这些合同应该已经完成或总体上完成,且与本合同的内容相似。相似包括工程规模、复杂程度、施工方法或技术以及第六章所要求的其它特征。 必须满足要求 必须满足所有要求 不适用 必须满足对应于该成员所需完成工作的要求 表格EXP2.4.2(1)
(2)上述合同或上述2.4.2(1)规定期限里投标人实施的其它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的一些关键工程:无 必须满足要求 必须满足要求 不适用 必须满足要求 表格EXP2.4.2(2)

2.5人员
投标人应证明其所建议的关键岗位人员必须能够满足下述要求:
序号 岗位 职称和资格要求(仅适用于国内企业) 经验要求
1 项目经理(1人) 市政一级建造师,且为市政高级工程师 担任过至少两个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
2 技术负责人(1人) 市政高级工程师 担任过类似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3 质量管理工程师)(1人) 中级职称及以上 相关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
4 施工工程师(2人) 中级职称及以上 相关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
5 造价工程师(1人) 注册造价师 相关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
6 安全员(2人) 安全证 相关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
投标人应在第四章所规定的表格中提供有关人员的详细情况和他们的工作经验。
2.6设备
投标人应证明其拥有或能够获得或租用到下述关键设备:
序号 设备类型和特征 最低数量要求
1 挖掘机(EX200) 2
2 汽车起重机20T 2
3 10T以上载重汽车 2
4 75KW以上发电机 1
投标人应在第四章所规定的表格中提供有关设备的更详细情况。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1. 投标函

日期:________________
本次招标编号:________________
投标邀请函编号:________________
替代方案投标编号:________________

致:________________
本投标函的签署方在此声明:
(1)我方已经审阅了招标文件及根据投标人须知第8条发出补遗 ,并对其没有任何保留意见;
(2)我方愿意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实施下列工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不包括下述第(4)项中的折扣,我方的投标总价是:
(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4)我方的折扣及其使用方法如下:
折扣:我方提供的折扣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这些折扣的方法:上述折扣的适用方法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我们的投标自“投标人须知”第22.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起在“投标人须知”第18.1款规定的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6)如果价格调整条款适用,价格调整表将成为本投标的一部分 ;
(7)如果我方中标,我方承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办理履约保证金;
(8)我方确认,包括将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分包商或供货商在内,我方均拥有合格国家的国籍;
(9)包括将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分包商或供货商在内,我方均不涉及“投标人须知”第4.3款规定的利益冲突;
(10)作为本招标过程中的投标人或分包商,根据“投标人须知”第4.3款(5)项的规定,我方没有参与一个以上的投标,但不包括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3条规定所递交的替代方案投标;
(11)我公司以及本投标文件中我公司的任何分包商、供应商、咨询顾问、制造商或服务提供商不隶属于也不受被世界银行集团成员机构处以临时制裁或正式制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所控制,不隶属于也不受被世界银行集团根据“世界银行与其它发展银行实施共同制裁的协议”处以正式制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所控制。另外,我们也不是业主所在国的法律或者法规或者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所规定的不合格的公司或个人。
(12)我方不是国有企业。
或(我方是 国有企业,但符合“投标人须知”第4.5款的要求)。
(13)我们为本投标和中标后的合同履行已经支付和将要支付给代理机构的佣金、代理费和报酬如下 :
收款人名称 地址 原因 金额

(14)我方确认,在本次招标的合同正式签署之前,本投标文件及贵方的书面中标通知书即视为该合同的成立;
(15)我们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评标价的投标或贵方收到的任何投标;并且
(16)如果我们中标,下述人员将作为承包商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我们同意_______________ 或其代表检查我们与投标有关的账户和记录以及其它文件,并由_______________ 指定的审计师对其进行审计。
(18)我方确认我方已采取相关措施以确保我方人员或我方代理人没有介入任何形式的腐败与欺诈活动。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
2. 工程量清单
(另册装订)

3.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

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保函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满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投标人)响应_______________ 号 “投标邀请函”和邀请,参加为_______________ 实施______________ 的投标需要,____________ 在此无条件地和不可撤销地保证,在收到贵方书面要求后即向你方支付无追索权的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 元。该保证对本行、本行的继任人、受让人都具有拘束力。贵方的书面要求应说明以下事项:
(1)投标人在其投标函所述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了其投标文件;或
(2)投标人在其投标函所述的投标有效期内收到业主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i)未能或拒绝与业主签订合同;或(ii)未能或拒绝按照“投标人须知”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本保函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失效:
(1)如果该投标人中标,则在我行收到该投标人签署的合同副本和按该投标人旨意而开具给贵方的履约保函副本;
(2)如果该投标人没有中标,则在我行收到贵方发给该投标人关于中标人情况的通知书副本时,或在该投标人的投标有效期届满28天后,以先到者为准。
因此,任何根据本保函提出的付款要求都必须在上述日期前送达我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技术建议书
4.1 人员
表2.5.1:建议的人员
投标人应提供满足第三章资历要求的各岗位人员资料。
1. 职位
姓名
2. 职位
姓名
3. 职位
姓名
5. 职位
姓名
6. 职位
姓名

表2.5.2:推荐人员履历表
投标人应提供下述全部信息。
职位
人员资料 姓名 出生日期
专业职称
工作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电话
联系人(经理或人事部官员)
传真
电子邮件
工作职位 在当前单位的工作年限
按逆时间顺序,概述专业工作经历。重点说明与项目有关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从 至 工作单位、项目、职位、有关技术和管理经验

4.2 设备
投标人应提供足够的资料证明其有能力满足第三章所列的主要设备要求。对第三章所列的每一项设备或投标人建议的每一项替代设备,投标人均需提供单独的表格。投标人应尽可能地提供下述全部信息。
设备名称

设备信息 制造商名称 型号或额定功率

规格 制造年份

现状 设备目前所在项目

目前所在项目的概况、进度和完工时间

来源 设备的来源
□自有   □租用   □融资租赁   □定制
下述信息仅适用于非投标人自有的设备
设备所有人 所有人名称
所有人地址

电话 联系人名称与职务
传真 电传
合同 设备租用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定制合同的细节

4.3 投标人资格

为证实投标人履行合同的资格,根据第三章的要求,投标人应提供下述相应信息表中的信息。

表ELI 2.1(1)
投标人信息表

制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次招标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投标人法定名称:________________
2.如果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名称:________________
3.投标人注册的国家:________________
4.投标人的注册年份:________________
5.投标人在注册国家的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6.投标人授权代表的信息:
姓名: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传真: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地址:________________
7.随附下列原件的复印件:
□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4.1款和第4.2款,上述第1项中公司的章程或注册文件。
□ 如果是联合体,根据“投标人须知”第4.1款,组成联合体的联合意向书或联合协议书。
□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4.5款,如果是国有企业,证实其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并按商业规则运作的文件

表ELI 2.1(2)
联合体成员信息表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次招标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投标人法定名称:________________
2.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0.2款,代表投标人的授权:
3.联合体的法定名称:________________
4.联合体的注册国家:________________
5.联合体的注册年份:________________
6.联合体在注册国家的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7.联合体牵头方信息:
名称: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传真: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地址:________________
8.随附下列原件的复印件:
□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4.1款和第4.2款,上述第1项中公司的章程或注册文件。
□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4.5款,如果是国有企业,证实其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并按商业规则运作的文件。

表CON-2.2.1
未履行合同记录

投标人法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联合体成员法定名称:_________________  本次招标编号:_________________
 根据第三章中的子因素2.2.1,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发生未履行的合同。
 根据第三章中的子因素2.2.1,在规定的时间内发生了未履行的合同。
年份 未履行的合同金额占
总资产的百分比 合同标识 合同金额
合同名称:
业主名称:
业主地址:
争端事由:
合同名称:
业主名称:
业主地址:
争端事由:
合同名称:
业主名称:
业主地址:
争端事由:
如果需要,请自行增加

表CON-2.2.2
未决诉讼记录

投标人法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联合体成员法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本次招标编号:______________
 根据第三章中的子因素2.2.2,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发生未决诉讼。
 根据第三章中的子因素2.2.2,在规定的时间内发生了未决诉讼。具体如下:
年份 争议金额占
总资产的百分比 合同标识 合同金额
合同名称:
业主名称:
业主地址:
争端事由:
合同名称:
业主名称:
业主地址:
争端事由:
合同名称:
业主名称:
业主地址:
争端事由:
如有需要,请自行增加

表FIN-2.3.1
历史财务状况
投标人法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联合体成员法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次招标编号:___________
下表应由投标人填写完成,如果是联合体,则由每个成员填写完成。
财务信息
前_________() 年的历史资料
(等值人民币)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年 第n年 平均值 平均值的比值
资产负债表信息
总资产 (总负债比总资产)
总负债
净资产 不适用
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比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
损益表信息
收入总额 不适用
税前利润 不适用
 附件是上述年份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包括所有的注释和损益表)复印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 必须反映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的财务状况,不包括姊妹公司和母公司
 财务报表应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 财务报表应完整,包括所有的财务报表注释
 财务报表应对应已经完成和审计的会计年度(不要求也不接受不完整会计期间的报表)

表FIN-2.3.2
年均施工营业额

投标人法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联合体成员法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次招标编号:__________
年营业额(仅考虑施工额)
年份 货币与金额 等值人民币

年均营业额

年营业额为在建工程或已完工程收到的付款额

表FIN-2.3.3.1
财务资源
详细说明建议的各种财务资源,如速动资产、授信额度和其它融资渠道。在扣除投标人目前实施的其它项目所需的现金流的前提下,这些财务资源必须能够满足第三章所提出的实施单个合同或多个合同所需的现金流。
融资来源 金额
(等值人民币)
1.

2.

3.

4.

速动资产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短期金融票据、短期持有可供出售证券、有价证券、应收账款、短期应收融资款和其它一年内可变现的资产。
表FIN-2.3.3.2
当前正执行的合同、在建工程
投标人和联合体各方应提供他们目前正执行的全部合同,包括已中标的合同、已收到授标意向书或中标通知书的合同、已接近完工但等待无保留的最终完工证书的合同。
合同名称 业主、联系地址 / 电话 / 传真 未完工程金额
(等值人民币) 预计完工时间 最近6个月里
平均月支付额
(人民币/月)
1
2
3
4
5

表EXP2.4.1
一般经验
投标人法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联合体成员法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次招标编号:__________
开始年月 结束年月 所实施的合同 投标人为承包商/分包商/总包商
合同名称:
简述投标人完成的工程内容:
业主名称:
业主地址及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合同名称:
简述投标人完成的工程内容:
业主名称:
业主地址及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合同名称:
简述投标人完成的工程内容:
业主名称:
业主地址及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合同名称:
简述投标人完成的工程内容:
业主名称:
业主地址及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合同名称:
简述投标人完成的工程内容:
业主名称:
业主地址及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合同名称:
简述投标人完成的工程内容:
业主名称:
业主地址及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表EXP2.4.2(1)
特殊经验
投标人法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联合体成员法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次招标编号:___________
标书要求_________ 个类似业绩合同。该表为本投标人提供的第_________ 个类似业绩合同 信息
合同名称
授予合同时间
完成合同时间
投标人在合同中的角色 承包商 总包商 分包商
合同总额 人民币
如果是联合体中成员或分包商,具体说明参与的合同金额 人民币
业主名称
地址:

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
根据第三章子因素2.4.2(1),对相似性进行描述
工程规模
复杂性
施工方法/工艺
实际施工强度

表EXP2.4.2(2)
关键活动中的特殊经验
投标人法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联合体成员法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次招标编号:_________
分包商的法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信息
合同名称
授予合同时间
完成合同时间
投标人在合同中的角色 承包商 总包商 分包商
合同总额 人民币
如果是联合体中成员或分包商,具体说明参与的合同金额 人民币
业主名称
地址:

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
根据第三章中子因素2.4.2(2),对关键工程进行描述
工程规模
复杂性
施工方法/工艺
实际施工强度

第五章 合格国家
亚洲开发银行的成员国名称:
阿富汗 意大利 葡萄牙
亚美尼亚 日本 萨摩亚
澳大利亚 哈萨克斯坦 新加坡
奥地利 基里巴斯 索罗门群岛
阿塞拜疆 韩国 西班牙
孟加拉国 吉尔吉斯共和国 斯里兰卡
比利时 老挝 瑞典
不丹 卢森堡 瑞士
文莱 马来西亚 中国台北
柬埔寨 马尔代夫 塔吉克斯坦
加拿大 马绍尔群岛 泰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荷兰
库克群岛 蒙古 东帝汶
丹麦 缅甸 汤加
斐济 瑙鲁 土耳其
芬兰 尼泊尔 土库曼斯坦
法国 爱尔兰 图瓦卢
格鲁吉亚 新西兰 英国
德国 挪威 美国
中国香港 巴基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
印度 帕劳群岛 瓦努阿图
印度尼西亚 巴布亚新几内亚 越南
菲律宾

第二篇 业主要求
(另册装订)
1. 技术规范
2. 图纸
3. 补充信息
(无)

第三篇 合同

第七章 一般合同条款
目录
第一篇 招标程序 1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2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5
第一节 总则 5
第1条 投标范围 5
第2条 资金来源 5
第3条 腐败与欺诈行为 5
第4条 合格的投标人 5
第5条 合格材料、设备和服务 6
第二节 招标文件的内容 6
第6条 招标文件的章节 6
第7条 招标文件的澄清、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 7
第8条 招标文件的修改 7
第三节 投标文件的编制 7
第9条 投标费用 7
第10条 投标文件的语言 7
第12条 投标函和报价表 8
第13条 替代方案 8
第14条 投标报价和折扣 8
第15条 投标货币 9
第16条 构成技术建议的文件 9
第17条 证明投标人合格性的文件 9
第18条 投标有效期 9
第19条 投标保证金 9
第20条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0
第四节 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启 10
第21条 投标文件的递交、密封和标记 10
第22条 投标截止时间 10
第23条 迟交的投标文件 10
第24条 投标文件的修改、替换和撤回 11
第25条 开标 11
第五节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11
第26条 保密 11
第27条 投标文件的澄清 12
第28条 偏差、保留和遗漏 12
第29条 投标的响应性 12
第30条 不一致、错误和遗漏 12
第31条 算术错误的更正 12
第32条 评标 13
第33条 投标的比较 13
第34条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13
第35条 业主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13
第六节 合同的授予 14
第36条 授予合同的标准 14
第37条 中标通知书 14
第38条 签订合同 14
第39条 履约保证金 14
第40条 调解员 14
第41条 投标人的投诉 14
第二章 投标资料表 15
第三章 评标和资格标准 19
1.评标 19
1.1技术建议书的适当性 19
1.2多个合同 19
1.3完工时间 19
1.4替代方案 19
2.资格审查 20
2.1合格性 20
2.2未履行合同记录 22
2.3财务状况 23
2.4经验 25
2.5人员 27
2.6设备 27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28
1. 投标函 28
2. 工程量清单 30
3. 31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 31
4. 技术建议书 32
4.1 人员 32
4.2 设备 34
4.3 投标人资格 35
第二篇 业主要求 48
3. 补充信息 48
第三篇 合同 49
第七章 一般合同条款 49
第一节 总则 53
1 定义 53
2 合同解释 54
3 语言和法律 55
4 项目监理的职权 55
5 授权 55
6 通讯 55
7 分包 55
8 其它承包商 55
9 人员和设备 55
10 业主和承包商的风险 55
11 业主的风险 55
12 承包商的风险 56
13 保障 56
14 保险 56
15 现场资料和合同细节 56
16 承包商实施工程 57
17 按预定竣工日期完成工程 57
18 项目监理的批准 57
19 安全和环境保护 57
20 现场发现 57
21 现场的占用 57
22 进入现场 57
23 指示、检查和审计 57
24 调解员的指定 58
25 争端的解决程序 58
第二节 工期管理 58
26 进度计划 58
27 预计竣工日期的延长 58
28 加快进度 59
29 项目监理命令延缓 59
30 管理会议 59
31 提前通报 59
第三节 质量管理 59
32 鉴别缺陷 59
33 试验 59
34 对缺陷的修复 59
35 未修复的缺陷 59
第四节 成本管理 60
36 合同价 60
37 合同价的变化 60
38 变更 60
39 现金流预测 60
40 支付证书 60
41 支付 61
42 补偿事件 61
43 税费 62
44 货币 62
45 价格调整 62
46 保留金 62
47 误期赔偿费 62
48 奖励 63
49 预付款 63
50 保证金 63
51 暂定金 63
52 计日工 63
53 修复费用 63
第五节 完成合同 63
54 竣工 63
55 验收 64
56 结算 64
57 运行和维修手册 64
58 终止合同 64
59 欺诈和腐败 64
60 合同终止时的支付 65
61 财产 65
62 合同解除 65
63 停止贷款 65
第八章 特殊合同条款 66
第九章 合同格式 70
一、中标通知书 70
二、履约保证金 72
三、预付款银行保函 73

第七章 一般合同条款
第一节 总则
1 定义
1.1 下列词汇和术语具有如下的含意:
(1)“中标合同额”是指业主所发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用以实施并完成工程以及修复缺陷的金额。
(2)“单项工程价单”是指作为总价合同投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包括工程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报价单,其包含每项施工活动的单项总价,用于进行变更、成果评估及补偿事件估价的依据。
(3)“调解员”是指由业主和承包商根据本一般合同条款第24条的规定共同指定的,负责解决争端的人员。
(4)“国际金融机构”是指特殊合同条款中指定的机构。
(5)“工程量清单”是指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已经标价并填写完整的工程量清单。
(6)“补偿事件”是指本一般合同条款第42条中所定义的事件。
(7)“竣工日”是指项目监理根据本一般合同条款第54.1款证明的本工程竣工日。
(8)“合同”是指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为本工程的实施、完成和维护所订立的合同,由本一般合同条款第2.3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9)“承包商”是指其投标文件已为业主所接受并负责实施工程的一方。
(10)“承包商的投标文件”是指由承包商编制并提交给业主的投标文件。
(11)“合同价”是指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并于其后根据合同进行调整的价款。
(12)“日(或天)、月”是指日历日。月:是指日历月。
(13)“计日工”是指在对相关的材料和设施进行支付之外,就承包商在变更的工程中所投入的雇员和施工机械按时间计价,并进行支付的工作。
(14)“缺陷”是指任一未按合同要求完成的工程部分。
(15)“缺陷责任证书”是指承包商修正缺陷后项目监理所签发的证书。
(16)“缺陷责任期”是指在特殊合同条款第34.1款中指明的,自工程竣工日开始计算的一个期间。
(17)“图纸”是指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图纸,以及由业主(或代表业主)发出的,根据合同规定增加或修改的图纸,包括项目监理为实施本合同而提供或批准的计算书及其它技术资料。
(18)“业主”是指本特殊合同条款定义的,雇用承包商实施本工程的一方。
(19)“施工机械”是指承包商带入现场用于施工的机械、运输设备和施工器具。
(20)“不可抗力”是指超出合同双方的控制能力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合同双方对其发生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不能归咎于另一方的事件或情形。
(21)“采用书面形式”或“书面”是指通过手写、打字、印刷或电子方式形成的永久记录。
(22)“初始合同价”指业主发出的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合同价。
(23)“预计竣工日”是指要求承包商完成工程的日期。预计竣工日在特殊合同条款中规定,且只能在获得业主事前批准的情况下,由项目监理通过发出延期证书或加速施工令来更改。
(24)“中标通知”是指由业主签发的,对投标函表示正式接受的通知书,包括所附的由双方同意并签署的备忘录。如果中标通知书不存在,则“中标通知”意指合同协议书,发出或收到中标通知的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签署日期。
(25)“材料”是指承包商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包括消耗性材料。
(26)“设施”是指一个构成本工程的具备机械、电气、化工或生物功能的某一单项工程或构筑物。
(27)“项目监理”是指特殊合同条款中指定的、独立于业主的人员或机构(或由业主指定并书面通知承包商的、代替项目监理的人员或机构)。项目监理由业主任命,负责监督工程实施和管理合同 。
(28)“保留金”是指根据一般合同条款第46.1款规定由业主逐次暂扣,并根据一般合同条款第46.2款支付的合同款项。
(29)“现场”是指特殊合同条款中所指定为现场的区域。
(30)“现场调查报告”是指招标文件中关于施工现场地上和地下状况的描述和解释性文件。
(31)“技术规范”是指合同中包含的本工程的技术规格或规程和由项目监理作出或批准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32)“开工日期”是指在特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承包商须开始实施本工程的最晚日期。该日期不一定就是现场占用日期。
(33)“分包人”是指与承包商订立了分包合同以实施本合同项下工程中部分工程(包括现场内工程)的人或实体。
(34)“临时工程”是指为永久工程施工或安装所需,并由承包商设计、施工、安装并拆除的工程。
(35)“变更”是指由项目监理发出的修改工程的指令。
(36)“工程”是指特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要求承包商施工、安装并移交给业主的永久工程。
2 合同解释
2.1 标题无解释意义。除另有专门定义外,合同中的文字意义均为中文的通常释义。项目监理须对关于本一般合同条款的质疑予以澄清。
2.2 如果在特殊合同条款中规定了分部工程的中间完工日期,则本一般合同条款中涉及的工程、竣工日期和预计竣工日期(除全部工程的竣工日期和预计竣工日期外)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本工程的任何分部工程。
2.3 组成合同的文件应按下述优先顺序解释 :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
(3)承包商的投标文件;
(4)特殊合同条款;
(5)一般合同条款;
(6)技术规范;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
(9)特殊合同条款中所列的组成本合同的其它文件。
3 语言和法律
3.1 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4 项目监理的职权
4.1 项目监理应行使本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暗示的权力。但如果合同条款或业主对项目监理的权力有限制时,项目监理在行使某些特定权力前应征得业主的批准或同意。在任何情况下,除非合同另有明确规定,项目监理无权解除承包商的任何合同义务。
4.2 项目监理应就承包商对特殊合同条款的质疑予以澄清。
4.3 项目监理在采取下列行动前应事先征得业主的批准:
(1)根据本一般合同条款第7条批准分包本工程的任何部分;
(2)根据本一般合同条款第37条对计量合同中的额外费用作出(合格)签证;
(3)根据本一般合同条款第26、27、28和29条确定工期延长;以及
(4)根据本一般合同条款第42.3款和第38.3款确定费率或单价。
5 授权
5.1 除非在特殊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项目监理可以在通知承包商后,授权调解员之外的其它人员代行其部分或全部职权,并且在通知承包商后也可以撤消此类授权。
6 通讯
6.1 合同各方之间涉及合同条款的通讯仅在以书面形式进行时方视为有效,通知只有在送达对方时方视为有效。
7 分包
7.1 承包商可以在项目监理批准后分包工程,但在任何条件下均不得转让合同。分包不改变承包商的义务。
8 其它承包商
8.1 在特殊合同条款的其它承包商进度表中给出的日期内,承包商应同其它承包商、公共机构、公用部门和业主协作并共用现场,且承包商应向该进度表中所述各方提供该进度表中所述的设施和服务。业主可以通过项目监理随时修改其它承包商进度表,并将其修改通知承包商。
9 人员和设备
9.1 承包商应雇用其投标文件中所述的关键人员和设备,或项目监理批准的其它人员和设备以实施本工程。关键人员和设备的替换只有在其资历和性能方面相当或优于原投标文件中所提议的关键人员和设备时,并经项目监理批准方可进行。
9.2 如果项目监理说明原因要求承包商将其某一职员或工人调离,承包商应确保此人在七(7)天之内被调离现场,并使其不得再与本合同的工作发生联系。
10 业主和承包商的风险
10.1 业主将承担本合同中规定由业主承担的风险;承包商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11 业主的风险
11.1 自开工日起至签发缺陷责任证书之日止,业主的风险为:
(1)由于下述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工程、设施、材料及施工机械除外)的损失或损坏的风险:
①为工程实施本身或为了工程实施的目的而使用或占用现场,并且此种做法为实施工程所不可避免时,或
②业主或其雇员或与其有合同关系的人员(除承包商外)的疏忽、失职或对合法权益的侵害。
(2)由于业主或业主负责的设计错误,或不可抗力对工程、设施、材料和施工机械造成损害的风险。
11.2 从竣工日起至签发缺陷责任证书之日止,工程、设施和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是业主的风险,但由于下述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除外:
(1)在工程竣工日前已存在的缺陷;
(2)工程竣工日期之前发生的事故,而该事故本身并非业主的风险;或
(3)竣工日期之后承包商在现场的活动。
12 承包商的风险
12.1 自开工日起至签发缺陷责任证书之日止,人员伤亡以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损失或损害,凡不属于业主风险的均为承包商的风险。
13 保障
13.1 合同各方须保障合同另一方免于承担因自己的行为或疏忽而造成的损失、额外费用、以及任何因财产损失或损害、人员伤害和死亡而提出的索赔。
13.2 要求保障的一方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
13.3 承包商应保障业主免于承担其因移动施工现场之外的施工机械或临时工程造成损害而引起的索赔。
14 保险
14.1 承包商应以业主和承包商的共同名义,以适当的数额和免赔额对自开工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日止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设施、材料、施工机械、财产(除上述财产外)的损失或损害,以及人员伤亡等风险提供保险。为满足本条款要求,承包商应提供下列保险,保险的金额和免赔额应使业主感到满意:
(1)工程和承包商设备保险;
(2)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
(3)承包商雇佣人员保险;以及
(4)特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险种。
14.2 在开工日期十四(14)天之前,承包商应向项目监理提交保险单和保险凭证以取得项目监理的批准。所有保险均应以人民币对所发生的损失或损害提供赔偿。
14.3 如果承包商未能提供所要求的保险单和保险凭证,业主可以办理本应由承包商提供的保险,并从对承包商的应付款项中扣回业主所支付的保险费;如果没有应付款额,则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成为承包商的到期欠款。
14.4 未经项目监理批准不得改变保险条款。
14.5 合同双方须遵守保险条款。
15 现场资料和合同细节
15.1 承包商被视为已对特殊合同条款中所提及的现场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已获得承包商可能得到的任何补充资料。
15.2 承包商应为合同细节保密。在未经业主或项目监理事先书面同意的条件下,承包商不得将合同细节或合同的任何部分在任何交易或技术文件或其它场合公布或披露。如果因履行合同的需要必须进行公布或披露而产生争议时,应提交业主作出最终裁决。
16 承包商实施工程
16.1 承包商应按技术规范和图纸的要求进行本工程的施工和安装。
17 按预定竣工日期完成工程
17.1 承包商应在规定的开工日开始按其提交并经项目监理批准更新过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并在预计竣工日前完成本工程。
18 项目监理的批准
18.1 承包商应将临时工程的图纸和规范提交项目监理审核批准。
18.2 承包商应对临时工程的设计负责。
18.3 项目监理的批准不改变承包商对临时工程的设计所承担的责任。
18.4 承包商应在必要时就其临时工程的设计征得有关第三方的批准。
18.5 承包商为临时工程或永久工程所设计的全部图纸,在使用前应获得项目监理的批准。
19 安全和环境保护
19.1 承包商应对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负责。
19.2 承包商应根据有关的环境保护法规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来保护现场和邻近区域的环境,以避免由于其施工活动或作业所产成的污染、噪声或其它问题,从而对人员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失或损害。
20 现场发现
20.1 在工程现场意外发现的具有历史意义或重大价值或其它价值的任何物品均为国家的财产。承包商应将其发现立即通知项目监理,并执行项目监理有关处理这些发现的指示。
21 现场的占用
21.1 业主将向承包商提供现场的各个部分。如果业主未能按特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日期提供相应的现场部分,则视为业主延误了与该部分现场相关的施工作业的开始。此种延误应视为补偿事件。
22 进入现场
22.1 承包商应允许项目监理和项目监理授权的任何人进入现场和与实施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地点。
23 指示、检查和审计
23.1 承包商应执行项目监理发出的符合中国适用法律的全部指示。
23.2 承包商应允许提供资金的国际金融机构和/或其指定的人员检查现场以及承包商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帐户和记录,并保证其分包商或分包咨询顾问也允许提供资金的国际金融机构和/或其指定的人员检查现场以及分包商或分包咨询顾问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帐户和记录,在国际金融机构或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时,接受由国际金融机构或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审计人员对此类帐户和记录进行的审计。在此提请承包商注意本一般合同条款第59.1款的规定,除其规定外,禁止或实质上妨碍国际金融机构或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行使本条款规定的检查和审计的任何行为,将会导致本合同的终止。承包商应将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和记录在工程完工后继续保留3年。承包商应提供所需的文件,以证明其不存在欺诈、串通、胁迫或腐败行为,并要求其熟悉本合同的雇员或代理对国际金融机构或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就本合同提出的质疑作出答复。
24 调解员的指定
24.1 调解员应由承包商和业主在业主发出中标通知时共同指定。如果承包商在收到中标通知时不同意指定的调解员,其可要求由特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指派机构在收到其要求后的14天内指定调解员。
24.2 如果调解员辞职或去世,或业主与承包商一致认为调解员未能按合同规定发挥作用,应由业主和承包商共同指定新的调解员。如果业主和承包商未能就新调解员的人选在三十(30)天内取得一致意见,合同任何一方均可要求由特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指派机构在接到其要求后的十四(14)天内指定新的调解员。
25 争端的解决程序
25.1 如果承包商认为项目监理作出的决定超出了合同赋予项目监理的权力或所做决定有误,其应在收到项目监理所作决定后的十四(14)天内向调解员提交有关该决定的争端通知。
25.2 调解员应在收到有关争端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作出书面决定。
25.3 不论调解员所作的决定如何,均须按照特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费率和可报销费用向调解员支付报酬,上述费用应由业主和承包商平均分摊。合同的任何一方可在收到调解员书面决定后二十八(28)天内,将该决定提交仲裁裁决。如果任何一方均未在上述二十八(28)天内将争端提交仲裁,则调解员所作的决定将成为最终决定,并对合同各方具有约束力。
25.4 仲裁应根据特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仲裁机构所公布的程序进行。
第二节 工期管理
26 进度计划
26.1 在特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时间内或在收到中标通知后,承包商应以项目监理认可的格式向其提交一份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供其审批。该施工组织设计应详细描述承包商就实施工程的所有施工作业所作出的总体施工方案、施工安排、施工工序、作业时间和进度计划。在总价合同中,该施工组织设计所列的施工作业应与单项工程价单的内容相符。
26.2 对进度计划的更新应在经项目监理批准的基线进度计划的基础上进行。更新的进度计划应表明每项施工作业的实际进度和该进度对剩余工程工期安排的影响,包括任何施工工序的变化。
26.3 在特殊合同条款规定的间隔周期内,承包商应定期向项目监理提交更新的进度计划以供其审批。如果承包商未能在该期限内提交更新的进度计划,项目监理可在下一期的支付证书中扣留特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款项。项目监理可在承包商提交该进度计划后的下一期支付证书中停止扣留此款项。在总价合同中,承包商应在接到项目监理的指令后十四(14)天内提供更新的单项工程价单。
26.4 项目监理对进度计划或更新的进度计划的批准并不改变承包商的义务。承包商可随时修改进度计划并再次提交给项目监理。修改后的进度计划应反映变更和补偿事件的影响。
27 预计竣工日期的延长
27.1 如果发生了补偿事件或收到了变更指示,承包商在不采取措施加快剩余工程进度的情况下无法在预计竣工日前完成工程,而加快进度又会使其增加成本,则项目监理可顺延预计竣工日。
27.2 在承包商就补偿事件或变更的影响提出延期要求,并提交了充分的支持文件后,项目监理应在二十一(21)天内决定是否予以延期和延长的期限。如果承包商对可能出现的延期未曾提前通报或者在处理延误时未予以应有的合作,在确定新的预计竣工日时对承包商因此种失误造成的延误不予考虑。
28 加快进度
28.1 如果业主希望承包商在原定预计竣工日之前完成工程,项目监理应敦促承包商提交其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报价书。如果业主接受了该报价书,预计竣工日须将在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确认后作相应的调整。
28.2 如果业主接受了承包商就加快进度而提交的报价书,该报价将计入合同价,并作为变更处理。
29 项目监理命令延缓
29.1 项目监理可指示承包商延缓已开始工程的任一施工作业或放慢其进度。
30 管理会议
30.1 项目监理或承包商均可要求另一方参加管理会议。管理会议旨在审查剩余工程的进度计划并处理根据“提前通报”程序所提出的问题。
30.2 项目监理应准备管理会议纪要,并将纪要的副本提供给参加会议的各方和业主。项目监理应在会议期间或会后决定合同各方对拟采取行动的责任分工,并以书面形式分发给参加管理会议的各方。
31 提前通报
31.1 对于可能会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增加合同价或延误工程实施的具体事件或情形,承包商应及早向项目监理进行通报。项目监理可要求承包商对将要发生的事件或情形对合同价和预计竣工日的影响做出评估。承包商应尽快提供这些评估。
31.2 在项目监理制定和考虑让参与工程实施的各方采取措施来避免和减轻上述事件或情形所造成影响的方案时,承包商应予以配合,并执行项目监理据此发出的指示。
第三节 质量管理
32 鉴别缺陷
32.1 项目监理应检查承包商的工作,并将其发现的缺陷通知承包商。项目监理所做的检查不影响承包商的责任。项目监理可指示承包商查找某项缺陷,或对项目监理认为可能有缺陷的任何工程部分进行剥露或试验。
33 试验
33.1 如果项目监理为确定工程某一部位是否存在缺陷而指示承包商进行某项技术规范中没有规定的试验,且试验表明该部位确实存在缺陷,承包商应承担试验和取样的全部费用;如无缺陷存在,该试验按补偿事件处理。
34 对缺陷的修复
34.1 在特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自竣工日起开始计算的缺陷责任期结束之前,项目监理应就存在的任何缺陷向承包商发出通知。缺陷责任期应延长至完成缺陷修复为止。
34.2 每次有关修复缺陷的通知发出后,承包商应在项目监理所发出的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修复项目监理所指出的缺陷。
35 未修复的缺陷
35.1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项目监理所发的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修复某项缺陷,项目监理应对修复该缺陷的成本做出估算,该款项将成为承包商对业主的应付款。
第四节 成本管理
36 合同价
36.1 在计量合同中,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将由承包商完成的各项工作的标价细目。工程量清单将用于计算合同价款。对承包商的支付将根据其所完成的工程量,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来计付。
36.2 在总价合同中,单项工程价单应包含承包商为完成工程将进行的工作或程序及标价。该单项工程价单用于监控承包商的施工活动,并作为向承包商进行支付的依据。如果到场材料需分别支付,承包商须在单项工程价单中分别列出材料到场计划。
37 合同价的变化
37.1 在计量合同中:
(1)如果工程量清单中任一细目的最终完成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所标工程量存在百分之二十五(25%)以上的差异,并且该差异将导致中标合同额产生百分之一(1%)以上的变化,项目监理应对单价进行调整以适应这一变化。
(2)如果工程量的变化导致中标合同额产生百分之十五(15%)以上的变化,项目监理对各项变化造成的单价调整必须取得业主的事先批准。
(3)承包商应在项目监理要求时对工程量清单中任一单价提供详细的单价分析表。
37.2 在总价合同中,承包商应根据其进度计划或施工方法的变化对单项工程价单进行相应修改。承包商在对施工计划自行进行此类修改时不得修改其中的价格。
38 变更
38.1 所有变更均须在承包商编制的更新的进度计划中予以反映;在总价合同中则须在承包商编制的单项工程价单中予以反映。
38.2 在项目监理要求时,承包商应就执行变更向项目监理提交一份报价。项目监理应对该报价进行评估。该报价须在项目监理提出要求后七(7)天内或在项目监理指定的更长的时间段内,且在发出变更指令之前提供。
38.3 如果承包商的报价不合理,项目监理可发出变更指令,并根据其对变更将引起的承包商成本的变化作出的估算修改合同价。
38.4 如果项目监理认为变更工作紧急而来不及报价,为避免造成延误,则此类变更无需报价,但应作为补偿事件处理。
38.5 在提前通报可避免增加费用而承包商未能提前通报时,承包商无权获得额外支付。
38.6 在计量合同中,如果变更工程在工程量清单中有对应项目,并且,根据项目监理的判断,超过上述一般合同条款第37.1款限额的变更或者变更实施时间不会造成单价的变化,则应使用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来计算变更额;如果变更造成了单价发生变化,或其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中无对应项目,承包商应以新增单价的形式对相关项目提出报价。
39 现金流预测
39.1 当进度计划或总价合同中的单项工程价单更新后,承包商应向项目监理提交一份更新的现金流预测。
40 支付证书
40.1 承包商应在每月的第五天前向项目监理提交一份以项目监理接受的格式编制的月报表,载明当月累计完成投资额减去当月累计已签证完成投资额。
40.2 项目监理应核查承包商的月报表,并就应向承包商支付的价款核发支付证书。
40.3 已完成工程的价款由项目监理决定。
40.4 已完成工程的价款由下列部分组成:
(1)在计量合同中,工程量清单中已完成的工程量的价款;或
(2)在总价合同中,单项工程价单中已完成的工作内容的价款。
40.5 已完成工程的价款应包括对变更和补偿事件的计价。
40.6 根据后来掌握的资料,项目监理可在任何一期支付证书中扣除此前已签证的任何项目或降低其支付比例。
41 支付
41.1 支付应根据合同的规定扣还预付款、扣留保留金和扣除应支付给业主的款项。项目监理核发支付证书后,业主将在二十八(28)天内将项目监理在每期支付证书中所签证的金额支付给承包商。如果业主延误支付,将在下期支付时向承包商就延误支付的部分加付延期支付利息。利息从该笔款项应付之日起算至该笔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计算。利率按付款当时商业借款年利率除以365得出的日利率计算。
41.2 如果已经项目监理签证的支付金额在以后的支付证书中有所增加,或由于调解员或仲裁员的决定而增加,业主将按本条的规定就延期支付部分向承包商支付利息。利息按日计算,起算之日为在假设没有争端存在的条件下,所增加部分应予以签证之日。
41.3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支付和扣还、扣留、扣除款项的货币均为人民币。
41.4 业主对承包商未填报费率或单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此类项目的成本视为已包含在合同的其它费率或单价中。
42 补偿事件
42.1 下述情况为补偿事件:
(1)业主未能按一般合同条款第21.1款的规定在现场占用日提供相应的现场;
(2)因业主修改“其它承包商进度表”而影响本合同承包商的工作;
(3)项目监理命令延缓实施或未能按时提供按进度施工所需的图纸、技术规范或指示;
(4)项目监理指示承包商剥露工程或对工程进行额外的试验,而其后并未发现缺陷;
(5)项目监理无理拒绝批准分包合同;
(6)现场条件与颁发中标通知书前能够根据提供给承包商的资料(包括现场调查报告)、公开获得的资料和对现场的直观勘察合理预见的情况存在重大负面差异;
(7)项目监理指示承包商处理由业主造成的、未能预见到的情况,或进行为了安全或其它原因所要求的额外工作;
(8)因其它承包商、公共机关、公共机构或业主未能按合同中规定的日期和条件工作而造成的承包商工作的延误或成本的增加;
(9)延误支付预付款;
(10)业主的任何一种风险对承包商的影响;
(11)项目监理无理拖延签发竣工证书;
42.2 如果补偿事件造成成本增加或使得工程无法在预计竣工日之前完成,则应增加合同价或顺延预计竣工日。项目监理应决定是否增加合同价和增加的数额,以及是否延长预计竣工日和延长的期限。
42.3 一旦承包商提交了一个补偿事件对其成本预算所产生影响的资料和预测,项目监理应立即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合同价作出相应的调整。如果认为承包商的成本预算不合理,项目监理应根据自己对此作出的估算调整合同价格。项目监理应认为承包商对补偿事件能做出及时有效的反应。
42.4 承包商无权就由于其未能提前通报或未能与项目监理合作而使业主利益受到不利影响的事件获得补偿。
43 税费
43.1 合同价应包括根据投标截止时间前二十八(28)天前仍有生效的法规所计算的承包商应缴纳的关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和其它税费。如果自投标截止期前二十八(28)天到最后一份竣工证书发出之日期间有关税费发生了变化,项目监理应调整合同价。该项调整仅限于对承包商应付税额之变化的调整,条件是上述变化未曾包含在合同价中,或者并非一般合同条款第45条的结果。
44 货币
44.1 支付货币为人民币。
45 价格调整
45.1 只有在特殊合同条款中有所规定时,合同价方可根据投入成本的变化进行调整。如果特殊合同条款中有此规定,则应将每份支付证书扣还预付款前的应付款项应用有关调价系数进行调整。下述公式用于计算调价系数:
P=A+B×Im÷Io
式中:P:合同价的调整系数;
A和B:特殊合同条款所中确定的系数,分别代表应付合同价中不可调整和可调整的部分;
Im:每月末报账时的现行价格指数;
Io:开标前二十八(28)天各项投入的价格指数。
45.2 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如果现行的价格指数无法获得,则可使用一个项目监理确定的暂定指数,但该指数和已付给承包商的款项应在获得当时的现行指数后根据第45.3款的规定予以调整。
45.3 如果某一指数值在用于调价计算后发生了变化,则该调价结果应予以修正,并在下一期支付证书中作相应的调整。该指数值应被视为包含了引起成本的增减的所有价格波动。
46 保留金
46.1 按照特殊合同条款的规定,业主将从首期支付证书开始,从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每一笔款项中扣留一定比例的金额,直到累积额达到特殊合同条款规定的保留金的限额。
46.2 在项目监理根据一般合同条款第54.1款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时,应将保留金的一半返还给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过后并经项目监理证明承包商已将缺陷责任期结束前项目监理通知承包商的全部缺陷修复完毕时,将另一半保留金返还给承包商。承包商可以用“见索即付保函”替代保留金。
47 误期赔偿费
47.1 承包商应按实际竣工日晚于预计竣工日的天数,根据特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日罚金向业主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的总额不得超过特殊合同条款中的限额。业主可从向承包商支付的到期应付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的支付不影响承包商的义务。
47.2 如遇误期赔偿费支付后预计竣工日延期,项目监理应调整下一期支付证书以修正承包商多付之误期赔偿费。同时应自支付误期赔偿费之日起至退回多付部分之日止,按一般合同条款41.1款规定的利率向承包商支付多付误期赔偿费的利息。
48 奖励
48.1 如在预计竣工日前完成工程,承包商将获得根据特殊合同条款规定按日历天(减去承包商已获得的加快进度费用的天数)计算的提前完工的奖励。项目监理应确认工程在预计竣工日前完工。
49 预付款
49.1 在承包商按无条件银行保函的格式由业主接受的一家银行开具与预付款数额等值的预付款保函后,业主将按特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承包商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保函应在预付款全部扣还之前保持有效,但其担保额应随投标人偿还的金额而逐渐减少。预付款不计利息。
49.2 承包商应将预付款用于购置实施本合同所需的施工机械、设备、材料及进场费用,并应向项目监理提交发票或其它证明文件以证明预付款的使用情况属实。
49.3 预付款应从给承包商的应付款中,按完成工程量已支付百分比所对应的比例扣还。在评估所完成的工程、变更、价格调整、补偿事件、奖励或误期赔偿费时无须考虑预付款的支付和扣还。
50 保证金
50.1 履约保函应在中标通知书规定之日前按特殊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以无条件银行保函的格式提交给业主。保函应以应付合同款项所使用的货币和比例,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有权为此目的开具保函,且为业主所接受的商业银行开具。该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截止至签发竣工证书后第二十八(28)天。
51 暂定金
51.1 暂定金指的是包含在合同中的一笔在工程量清单或单项工程价单中指明用于实施工程的任一部分或用于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或用于意外事件的,且根据项目监理的指示可全部或部分使用或根本不用的款项。承包商仅有权使用暂定金中由项目监理按本条款确定的有关工程的实施、供货或意外事件的费用所对应的款项。项目监理应将根据本条款所作的决定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送交业主。
51.2 就每笔暂定金而言,项目监理有权就工程的实施,或货物、材料、设施或服务的提供向承包商发出指示。此时,承包商有权获得根据第38.3款或第42.2款确定之金额的补偿。
51.3 承包商应向项目监理提交与暂定金支出有关的全部报价、发票、凭证和帐目或收据,但根据合同的费率或单价而计价的除外。
52 计日工
52.1 承包商在其投标文件中所报的计日工费率可用于支付额外工程的费用,但必须有项目监理事前发出的书面指示。
52.2 承包商应使用项目监理批准的表格形式作好所有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工程记录。每份表格均应在相应的工程完成后的两天内由项目监理核准并签字。
52.3 只有项目监理在计日工单上签字后,承包商方可获得对计日工费用的支付。
53 修复费用
53.1 自开工日期至缺陷责任期结束,由承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工程或工程所使用材料的损失或损害,应由承包商自费进行修复。
第五节 完成合同
54 竣工
54.1 承包商应提请项目监理签发工程的竣工证书。项目监理在确认工程已经完成时向承包商签发该证书。
55 验收
55.1 业主将在项目监理签发竣工证书后七(7)天内验收现场和工程。
56 结算
56.1 在缺陷责任期结束之前,承包商应向项目监理提交一份根据合同其应获得的全部款项的详细帐目。如该帐目正确完整,项目监理应在收到帐目后的五十六(56)天内签发缺陷责任证书并核准应付给承包商的最终付款证书。如该帐目不合格,项目监理则应在五十六(56)天内发出一份需修改和补充的明细单。如果承包商再次呈交的最终帐目仍不能令人满意,则由项目监理决定应向承包商支付的金额并签发支付证书。
57 运行和维修手册
57.1 承包商应在特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日期前提交竣工图纸或运行和维修手册。
57.2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一般合同条款第57.1款的特殊合同条款规定的日期前提交有关图纸或手册或未能得到项目监理的批准,项目监理应从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特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金额。
58 终止合同
58.1 业主或承包商可在另一方严重违反合同时终止合同。
58.2 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承包商在当时的进度计划并未表明有停工,且项目监理亦未授权停工的条件下,停止施工达二十八(28)天;
(2)项目监理指示承包商推迟工程实施进度,且该指示在二十八(28)天内未予撤消。
(3)业主或承包商破产或清偿,但属机构重组或联合的除外;
(4)项目监理签发支付证书后八+四(84)天内业主未能向承包商支付该证书项下的金额;
(5)项目监理通知承包商如不修复某一缺陷将构成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而承包商未能在项目监理决定的合理时间内修复该缺陷;
(6)承包商未能维持要求提供的担保;
(7)承包商拖延完工,且可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到特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最大限额。
(8)根据业主的判断,如果承包商在竞标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一般合同条款第59.1款所规定的腐败或欺诈行为。
58.3 如合同任一方通知项目监理另一方有一般合同条款58.2款所列行为之外的违反合同的行为时,项目监理应决定该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
58.4 尽管有上述规定,业主仍可随时终止合同。
58.5 一旦合同终止,承包商应立即停止施工,保证现场安全,并在合理时间内尽快撤离现场。
59 欺诈和腐败
59.1 如果业主认定承包商在竞标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参与了腐败、欺诈、串标、胁迫或妨碍行为,可在提前十四(14)天通知承包商后终止合同,并将承包商按一般合同条款第58.5款的规定逐出现场。此时适用一般合同条款第58条有关业主终止合同的规定。
59.2 如果认定承包商的雇员在竞标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参与了腐败、欺诈、串标、胁迫行为或阻碍行为,承包商应按一般合同条款第9条的规定开除该雇员。
59.3 有关欺诈和腐败的定义参见特殊合同条款。
60 合同终止时的支付
60.1 如果合同是由于承包商严重违约而终止,项目监理应发出一份对已完工程和已订购材料的支付证书,但应扣除至发出该证书之日承包商所收到的预付款和按特殊合同条款中规定比例计算的业主为继续完成那些未完工程而需要发生的额外成本。此后发生的误期赔偿费不再适用。如果应向业主支付的金额超过了应向承包商支付的金额,其差额将成为承包商欠业主的债务。
60.2 如果业主随意终止合同或业主严重违约而造成合同终止,项目监理应就承包商所完成工程和已订购材料的价值、迁移施工机械的合理费用、受雇于本工程人员的遣返费用以及承包商保护工程的费用签发支付证书,但至发出证书之日所支付的预付款应予扣除。
61 财产
61.1 如果因承包商的原因而造成合同终止,则现场的所有材料,承包商拥有的设备、施工机械、临时工程和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均应视为业主的财产。
62 合同解除
62.1 如果因业主和承包商完全无法控制的事件而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项目监理应核准该合同解除。收到该证明后,承包商应保证现场安全并尽快停止施工。对于在收到此证明前承包商所完成的工程和此后承包商承诺完成的工作,应向承包商支付相应的报酬。
63 停止贷款
63.1 如果国际金融机构或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停止向业主提供资金,而该资金的一部分系用于支付承包商的费用,则:
(1)业主将在接到金融机构中止支付的通知后七(7)天内将此事通知承包商。
(2)如果承包商在二十八(28)天内未能收到一般合同条款第41.1款规定的款项,承包商可立即发出限期十四(14)天的终止合同通知。

第八章 特殊合同条款
第一节 总则
一般合同条款第1.1款(4)项 国际金融机构是:亚洲开发银行
一般合同条款第1.1款(18)项 业主为:淮南市市政管理处
业主代表:刘旭东 先生
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朝阳路35号
邮政编码:232007
电话号码:0554-2691735
传真号码:0554-2691337
一般合同条款第1.1款(23)项 全部工程的预计竣工日期为:开工之日起18个月
一般合同条款第1.1款(27)项 项目监理为:在合同签订前确定
一般合同条款第1.1款(29)项 现场位于:八公山涧沟主要位于淮南市八公山区,本次工程起点位于新丰苑东西部二通路,终点为李咀孜东入淮河河口。
一般合同条款第1.1款(32)项 开工时间为:合同签订后7日内
一般合同条款第1.1款(36)项 工程内容:沟道全长约7.690km,治理明渠长6.006km,现状箱涵长1.684km,改造与新建钢筋砼箱涵长约0.364km,均为现浇箱涵。设计防涝标准为30年一遇,终点设计流量为189m³/s。
一般合同条款第2.2款 分部完工:不适用
一般合同条款第2.3(9)项 下述文件也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 环境管理计划(环境管理计划的英文和/或中文复本将由业主提供给承包商)
(2) 移民安置计划
一般合同条款第5.1款 项目监理不可以将其职责授权他人。
一般合同条款第8.1款 其它承包人进度表:不适用
一般合同条款第14.1款 其它保险为:
工程、设施和材料保险的最低免赔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最大免赔额为人民币5,000元;
(a) 施工机械损失或损坏的最低保险额为人民币500,000元,最大免赔额为:人民币5,000元;
(b) 其它财产的最低保险额为人民币500,000元,最大免赔额为人民币5,000元;
(c) 对承包商雇员人身伤亡的最低保险额为人民币300,000元;
对其它人员的最低保险额为人民币200,000元。
一般合同条款第15.1款 现场资料:无。
一般合同条款第21.1款 现场提供时间为:合同签订前5日内
一般合同条款第24.1款和第24.2款 调解员指派机构:淮南仲裁委员会
一般合同条款第25.3款 调解员小时工资及可报销费用类别:
工资:人民币200元/小时
可报销费用:为处理争议事宜往返项目现场的当地交通费。
一般合同条款第25.4款 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为:淮南仲裁委员会
第二节 工期管理
一般合同条款第26.1款 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后十(10)天内向项目监理提交一份进度计划以供审核。
一般合同条款第26.3款 进度计划更新的周期为十(10)天。
迟交更新的进度计划应扣留的金额为5000元。
第三节 质量管理
一般合同条款第34.1款 缺陷责任期为365天。
第四节 成本管理
一般合同条款第45.1款 合同价不可以根据一般合同条款第 45.1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一般合同条款第46.1款 保留金比例:10%

一般合同条款47.1款 全部工程的误期赔偿费为:0.1%每天。
最高赔偿额为最终合同价的5%。
一般合同条款第48.1款 提前完工的奖励为:不适用
一般合同条款第49.1款 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0%。
预付款须在合同签订且业主收到承包商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28天内之前支付给承包人。
一般合同条款第50.1款 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价的百分之十(10%)
或在合同签订前根据评标结果所明确的比例。
履约保函应以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的方式出具。保函应由投标人建议、业主接受的一家位于业主国内的信誉良好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或位于业主国内的国外银行的代理行出具。
第五节 完成合同
一般合同条款54 在施工完成后,承包商应恢复道路,其它当地基础设施及农业用地等至少至承包商施工前所记录的状况。
一般合同条款第57.1款 提交运行与维修手册的日期为:项目监理签发竣工验收证书前30天。
提交竣工图纸的日期为:项目监理签发竣工验收证书前30天。
一般合同条款第57.2款 未按一般合同条款第57.1款规定提交竣工图纸或运行与维护手册应扣留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一般合同条款第58.2款(7)款 最长延期完工的时间为:50天。
一般合同条款第59条 (1)“腐败行为”系指直接地或间接地提供、给予、收受或要求任何有价财物来不适当地影响任何一方在采购或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系指任何行为或隐瞒,包括歪曲事实,任何有意或肆意误导,或企图误导一方以获得财物或其它方面的利益或为了逃避一项义务;
(3)“胁迫行为”系指直接或间接地损害或威胁损害人身或财产,以不正当地影响另一方的行为;
(4)“共谋行为”系指由双方或多方设计的一种为达到不当目的的安排,包括不正当地影响另一方的行为。

一般合同条款第60.1款 适用比例为:20%。(该比例乘以未完工程金额将代表业主为继续完成这些未完成工程而需要发生的额外成本。)
一般合同条款第64条 64 合格性
64.1 承包人必须具有亚行合格成员国的国籍。如果承包人为该国市民或依照该国法律成立、组成或运营,则该承包人被视为具有该国国籍。此标准同时也适用于分包人或为本合同任一部分供货,包括伴随服务的供货商。
64.2 为本合同提供的材料、设备和服务应来自合格的来源国,合同项下的一切开支也仅限用于此类材料、设备和服务。如业主要求,承包人应就材料、设备和服务的来源提供证明。
64.3 在第64.2款中,“原产地”是指开采、种植、生产或制造材料及设备的地点,以及提供服务的地点。材料及设备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实质性或重大组装部件而产生。商业上承认的产品,无论在基本特征和用途上均与元部件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新增一般合同条款第65条
环境管理 承包商应遵守以下有关环境管理的规定:
(a) 符合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环境管理计划及移民安置计划中提出的与承包商相关的措施(关注施工期间,对环境安全保障及非自愿移民安全保障下各自受影响人群的影响),并符合以下任何纠正性或预防性的行动:(i) 安保监测报告中规定的;或(ii) 随后亚行与淮南市政府间达成一致的;
(b) 为所有的这些环境和社会措施提供预算;
(c) 向淮南市政府提供一份书面的通知,告知未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环境管理计划和移民安置计划中考虑,但在本项目的施工、实施或运营期间出现的任何未预料的环境或移民风险或影响;
(d) 在开始运输原材料和施工前,充分地记录道路、农业用地及其它基础设施的状况;
(e) 在施工完成前,恢复道路、其它当地基础设施和农业用地至少到项目启动前的状态;
新增一般合同条款第66条
劳动和社会问题 承包商应采取必要措施并符合下述规定:
(a) (i) 符合所有有关禁用童工及强迫劳动力的可适用的劳工法;(ii) 无论性别、种族或社会群体,给予同工同酬;(iii) 在项目施工及运营阶段,提供给妇女优先的就业及培训机会;(iv) 在项目施工、运营和维护中,最大限度地将就业机会提供给满足工作效率要求的当地人员;(v) 向这些工作人员提供充分的在职和安全培训;
(b) (i) 向分包商/雇佣员工及项目施工场地周边的当地社区宣传有关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的知识;(ii) 与淮南的实施机构合作,提高分包商/雇佣员工对艾滋病的认识并进行预防培训;(iii) 向分包商/雇佣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及卫生措施;及(iv) 观察当地习俗,了解哪些行为是当地人所接受的。

第九章 合同格式
一、中标通知书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致:____________________

主题:合同授予通知第____________________ 号

谨通知,贵方于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实施_______________ 以人民币_____________ 的报价提交的,并根据投标人须知进行折扣和修改的投标已为我方接受。
[选择下列任一陈述:]
请按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8条的规定,在本中标通知书所附的已经我方签署的二份合同协议书原件上签字,并在收到本中标通知书后的14天内寄还我方。
请按合同规定,根据招标文件第9章提供的履约保函格式于28天内提交履约保函。
[或]
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携带根据招标文件第9章规定的格式所开具履约保函,到________________ ,签署合同。
[选择下列任一陈述:]
我方接受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调解员。
[或]
我方不接受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调解员,并已将本中标通知书副本提交给指派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 。在此请求指派机构根据投标人须知第40.1款和一般合同条款第24.1款重新指派调解员。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名称及职务:________________
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

附件:合同协议书

二、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书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业主”)作为一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承包商”)作为另一方共同签署。
鉴于业主为完成____________________ 而邀请投标,并接受了承包商为实施和完成上述工程及修复缺陷所作的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合同价格)的投标,业主和承包商达成如下协议:
1.本合同协议书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文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为本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须与本合同协议书共同阅读和解释。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补遗文件[插入补遗文件编号]
(4)特殊合同条款
(5)一般合同条款
(6)技术规范
(7)图纸
(8)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特殊合同条款中所列的组成本合同的其它文件
3 本合同优先于其它合同文件。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着差异或不一致之处,应按照上述文件优先级顺序进行解释。
4 考虑到业主将向承包商付款,承包商特此与业主立约,保证在完全按照合同条款和条件实施和完成上述工程,并修复缺陷。
5 考虑到承包商将实施和完成上述工程并修复缺陷,业主在此与承包商立约,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向承包商方支付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合同价款或其它应付款项。
双方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上述日期签署本合同协议书,以昭信守。
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主代表签字] [承包商代表签字]

二、履约保证金

合同号和合同名称:________________
银行名称和地址:________________

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
履约保证函编号:_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____ (以下称“承包商”)已与你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编号为_____________ 的__________ 合同,并且鉴于上述合同要求承包商提交一份履约保函:
根据承包商的要求,我方在此保证,在收到你方第一次书面要求,说明承包商违背了合同规定后,我方将不可撤销地向你方支付总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 的保证金,我方将不挑剔、不争论,不需要你方证明或出示你方要求支付上述金额的背景或原因。
本保函有效期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任何要求本保函支付的通知必须在上述截止时间前送达我方办公室。

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签字
公章:
日期:________________

三、预付款银行保函

合同号和合同名称:________________

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
预付款保证函编号:_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____ (以下称“承包商”)已与你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编号为_____________ 的__________[合同工程简述]合同,并且鉴于上述合同要求根据预付款保函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 的预付款:
根据承包商的要求,我方在此保证,在收到你方第一次书面要求,说明承包商将预付款用于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之外的其它目的后,我方不可撤销地向你方支付总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 的保证金。
本保函的支付条件是,承包商在其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收到了上述预付款。
显示承包商返还预付款的中期支付证书副本应该送达本银行。本保函的封顶金额应该随着承包商返还预付款的进度而逐步降低。本保函最晚应在以下两个日期中较早的日期到达时失效:(a) 本银行收到中期支付证书,显示合同价80%的金额已经被确认应支付给承包商;(b) )______年__ 月___日。 因此,所有偿付要求须在此日期当日或之前送达我方办公室。

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签字
公章:
日期: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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