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关于进一步推行工程款支付实行担保制度相关事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推行工程款支付实行担保制度相关事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18-12-24 16:35
来源: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以下简称“意见”),同年,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意见》中明确规定,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实施意见》中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工程款支付保函,预防工程款拖欠。2017年12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对全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考核,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考核一次。根据2017年、2018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的要求,各地要建立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在工程建设领域加强建设资金监管,规范工程款支付行为,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我厅经认真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推行工程款支付实行担保制度相关事宜的通知 》。

二、出台目的

加强建设资金监管,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工程款支付担保定义及使用范围。定义: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的保证支付工程款的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应当采用第三方保证担保的方式。担保人对其出具的保函承担担保责任。适用范围:在贵州省境内,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签约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工程款支付担保基本要求。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专业担保公司;工程款支付担保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出具。保证人应当在保函或保证中明确赔付方式及期限;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建设单位支付保函的,其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专业担保公司出具建设单位支付保函的,其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5%,建设单位有恶意拖欠工程款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将对其新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担保金额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予以调增;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不得同时为同一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履约保证担保或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预付款保证担保;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或约定的担保金额已被施工单位全部索赔,但建设单位尚未实际履行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提交保函;施工单位不得指定具体的保证人,建设单位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方不得为该担保项目的施工企业或与施工企业关联的企业。

(三)规范工程款支付担保程序。实行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需要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保函原件和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章的保函复印件,当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合同和担保合同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按要求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回保函原件退回保证人;在保函约定有效期内发生施工单位被拖欠工程款,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施工单位应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的索赔申请或第三方审计报告原件或其他能确认被拖欠工程款的证明材料,到保函原件留存行业主管部门领取保函原件后启动建设单位支付担保索赔。经赔付后,如工程建设项目尚未完工的,建设单位需要重新提交保函,并将新的保函原件和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章的保函复印件提供给当地行业主管部门。

(四)加强组织保障,强化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落实。各地要建立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落实领导责任,统一工作部署,统筹资料归集;建立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具体实施细则,对辖区内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事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考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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