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工程款拖欠!太原建设工程实行“担保制”-山西保函网

太原市住建委最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太原市建设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12月15日起试行;试行成功后,全面推行。

《通知》聚焦

关键词:工程担保


凡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工程担保,担保类型:投标保证担保、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和业主支付保证担保。

关键词:招投标中


招投标阶段,推行以担保机构保证合同或银行保函方式代替现金保证金。


招标人或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可以以担保机构投标保证合同或银行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人提供担保机构投标保证合同或银行保函,招标人或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关键词: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中有明确的工程保证规范化内容,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阶段,推行承包商履约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合同的,不再交纳履约保证金。凡发包方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业主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合同的,视为建设资金落实。

关键词:担保机构


拟从事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机构,需向市标定站(太原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提出申请;市标定站负责登记,并报市住建委审定后上报省住建厅。


经登记的担保机构,即可在太原市开展工程担保工作。

关键词:担保合同


依据相关规定,投标保证担保合同应当在开标前向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登记,未登记的不予投标;非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取得投标保证担保合同登记表,招标办不予备案;无投标保证担保、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业主支付保证担保合同登记表,质量安全介入和竣工结算时不予备案。

关键词:担保金额


担保机构从事建设工程担保业务,在限额内开展业务,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同期净资产的50%,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同期净资产的10倍。

关键词:联合担保


工程担保机构不得为同一建设工程的业主、承包商(分包商)同时提供担保。


担保余额超出担保能力的专业担保机构,可以与其他专业担保公司提供联合担保,联合担保的专业担保公司对被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全面推行


担保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严禁只收费不服务、低价担保、超能力担保、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


有关部门,把工程担保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行为、防止发生工程款拖欠的治本之策,尽职尽责,齐心协力,全面推行。

>>>>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做好太原市建设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

  并住建字〔2018〕374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推进太原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规范建筑市场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用经济手段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各方主体责任,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函[2018]479号)和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太原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并住建字[2012]355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担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工程担保。担保类型为投标保证担保、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和业主支付保证担保。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担保工作的监督管理实施由太原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以下简称市标定站)负责。具体负责工程担保机构登记,建立工程担保机构信用评价制度;负责建设工程担保合同登记,并出具建设工程担保合同登记表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的审核内容。

三、在招投标阶段,推行以担保机构保证合同或银行保函方式代替现金保证金。招标人或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可以以担保机构投标保证合同或银行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人提供担保机构投标保证合同或银行保函的,招标人或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四、施工合同中有明确的工程保证规范化内容,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阶段,推行承包商履约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合同的不再交纳履约保证金。凡发包方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业主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合同的,视为建设资金落实。

五、实行担保机构登记制度。具有建筑工地管理能力、工程造价管理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以及资本能力拟从事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机构,需向市标定站提出申请,市标定站负责登记,并报市住建委审定后,上报省住建厅。经登记的担保机构即可在太原市开展工程担保工作。

六、实行建设工程担保合同登记制度。依据《建筑法》、《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投标保证担保合同应当在开标前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未登记的不予投标;非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取得投标保证担保合同登记表的,招标办不予备案;无投标保证担保、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业主支付保证担保合同登记表的,质量安全介入和竣工结算时不予备案。   

七、担保机构从事建设工程担保业务,在限额内开展业务,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同期净资产的50%,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同期净资产的10倍。

八、工程担保机构不得为同一建设工程的业主、承包商(分包商)同时提供担保。担保余额超出担保能力的专业担保机构,可以与其他专业担保公司提供联合担保,联合担保的专业担保公司对被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九、担保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严禁只收费不服务、低价担保、超能力担保、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

十、各有关部门要把工程担保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行为、防止发生工程款拖欠的治本之策,尽职尽责,齐心协力,全面推行。

十一、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5日起试行,在试行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工作。

    2018年12月11日


此次,太原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太原市建设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全市实行建设工程“担保制”,明确了全面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制度。作为开发运营的独立第三方,山西保函网致力于打造工程担保信用服务与大数据风控服务平台(https://www.baohanhb.com/sx),紧紧围绕“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企业深层次信用管理变革,有效防止发生工程款拖欠现象。并积极推动银行保函业务及各项工程保函担保业务,为建筑业工程担保业务发展保驾护航快速发展保驾护航,共建和谐生态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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