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开竣工管理的操作办法

索引号: 724074443/2020-47926 内容分类: 本单位文件
文件编号: 余自然资规发〔2020〕52号 生成日期: 2020-09-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开竣工管理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基层所:

《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开竣工管理的操作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泗门所辖区内的开竣工延期由泗门所办理。

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29日

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

开竣工管理的操作办法

为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开工、竣工全程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按照既能为用地单位实务操作,又能加强履约监管的原则,结合《土地管理法》、《余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开竣工管理的操作办法(试行)》(余土资发〔2018〕4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建设项目在签订出让合同或民办非经营性项目在取得划拨决定书时,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

享受地价优惠的项目在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中应设置限制转让的相关条款。

二、加强建设项目开、竣工管理

1.未开工的建设项目申请开工延期的,按以下情况分类处置:

(1)若用地单位根据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申请首次延期的,均予同意开工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竣工时间顺延。

(2)超过约定动工时间不足1年时申请首次延期的,若由于政府原因造成的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若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在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后,同意延期且最长不超过1年。

(3)超过约定动工时间1年以上申请延期的,按闲置土地处置程序处置。

首次延期后仍未按时动工建设申请再次开竣工延期的,原则上不再受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需要的除外。

2.已开工的建设项目申请开竣工延期的,若由于政府原因造成的予以竣工延期;若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用地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涉嫌构成土地闲置的地块由开发利用科牵头、政策法规科配合、相关基层所具体负责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后,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认定、处置。若符合甬政发〔2018〕34号、甬政发〔2016〕5号文件条件且用地单位确有开发建设计划的,在出具开工承诺书、缴纳开竣工履约保证金的前提下,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限期开工建设。开工时间一般为处置方案获批之日起9个月内,建设期限按原出让合同约定。原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期限的应自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或土地证书颁发之日起1年内开工,开发建设期限一般为工业项目2年,商住项目3年。

4.对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地已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移交政策法规科依法处置。若地上建筑物符合补办条件的,在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后同步办理复核验收。有违约情形的,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5.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政府性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含农民多层公寓)等项目在办理复核验收时,存在开竣工时间超期的,违约责任暂不处置,由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先行通过复核验收。对已通过规划核实或用地复核验收的,对不动产权证中的有效期或约定竣工日期可以不再进行备注。

三、明确履约保证金比例及缴纳形式

为促进用地单位依法依规按约用地,经批准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转让、开竣工延期的项目停止缴纳履约保证金,改由银行担保、保险公司保函等方式。已在土地出让时缴纳了履约保证金的且用地单位主体未发生变化的不再重复缴纳。保函金额按转让(裁定)土地价款的10%计算,其中开工部分5%、竣工部分5%,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按甬政发〔2018〕34号、甬政发〔2016〕5号等文件处置闲置土地的保函金额按土地价款的20%计算。

四、加强监管履职和违约处置

因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开竣工违约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司法处置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涉及闲置土地和开竣工违约的,根据人民法院在《拍卖公告》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中的要求处置。

违约金=土地出让(转让)总价款×违约金比例×(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违约的天数+承诺期限)。违约金比例按万分之一计算。二级市场转让的按二级市场交易报政府批准之日止计算。因政府或政府原因造成开竣工违约的,按实扣除相应的违约天数,司法查封存续期间按政府原因认定。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和补充合同违约金比例按万分之一设定。

在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时间内(土地证有效期内)按期竣工的,开工逾期的违约责任不再追究。

对不配合闲置土地调查认定或已认定但未处置到位的闲置土地暂停办理抵押登记。

五、其他事项

1.由于政府原因造成逾期开竣工的,须提供所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中意宁波生态园或政府相关部门的正式函件。函件中应明确是否属于政府原因、具体政府原因、政府原因是否已消除、已消除的注明影响地块开发建设的起止日期等信息,有佐证材料的一并提供。

2.项目开工日期以《施工许可证》的核发日期为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项目的开竣工时间、地上建(构)筑物建筑面积等情况以相关部门的正式法律文书或以相关测绘报告,并经所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确认为准。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开竣工延期,参照本办法。

4.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办法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本办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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