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

新疆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履约保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疆电力市场交易行为,强化电力市场监管,防范售电公司欠费违约风险,维护市场成员利益,根据《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电力体制改革政策,结合新疆电力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区域内在电力交易机构已完成市场注册,并参与新疆电力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履行售电公司履约保函监管职责。

第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依据本办法开展售电公司履约保函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履约保函额度计算、履约保函审核、管理及相关信息披露、报送备案等工作。

第五条售电公司履约保函有效期限原则上不低于一个自然年,其有效期应涵盖参与的所有交易的执行期限。履约保函应在年度内首次交易组织开展的15日前提交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应在收到后的10日内完成审核。

第六条 售电公司以履约保函的方式提供履约担保,其提供的履约保函受益人应为为其提供结算服务的电网企业,当售电公司不能及时足额支付电费时,电网企业可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使用履约保函清算欠费。

第七条 售电公司的履约保函应为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设立、颁发金融许可证且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开具。其中,企业集团财务
公司只能对本集团成员单位开具履约保函。

第八条售电公司已完成市场准入和注册手续的应按照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确定的交易规模上限开展售电业务。现阶段履约保函额度不低于售电公司资产总额的1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如政策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由新疆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报请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进行调整,或者由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九条 在售电公司履约保函执行期限内,如售电公司资产总额增加,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标准追加履约保函额度。

第十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严格执行售电公司履约保函制度,经授权后应依法对违规售电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一)未提供履约保函的售电公司,应暂停其市场交易资格,直至该售电公司提供相应额度的履约保函;
(二)提供的履约保函额度不足时,售电公司应根据其总资产情况在交易组织开展前补足相应的履约保函额度,在未补充提供相应的履约保函前应暂停其市场交易资格;
(三)售电公司自愿或者被强制退出市场后,在未完成全部费用结算、清算前,应保留该售电公司履约保函,直至结算、清算工作完成。

第十一条 售电公司足额结算本年度相关费用后,电力交易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函;售电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相关市场结算费用时,电网企业可及时提供该售电公司未覆约证据,由开具履约保函的商业银行或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按规定使用履约保函清算欠费;当保函额度不足以支付欠费时,依法追究售电公司的违约责任,并记入新疆电力市场信用体系。

第十二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在交易组织开展前按照《新疆区域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确定的时限,发布已提供履约保函的售电公司名单、售电规模上限、履约保函额度
等信息。

第十三条电力交易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上报履约保函收取、使用和备案等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新器监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