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备案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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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保证金的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施工合同总价)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施工总承包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地级以上市)有多个在建工程,提取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考虑到我市计划用保函、保单替代现金缴存,对企业资金压力较小,且试行期间一直采用的都是2%的比例,为最大限度维持政策的稳定度,确定缴存比例仍为施工合同额的2%,其缴存上限和下限也维持不变,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施工合同总价)或年度合同额2%的比例缴纳工资保证金。其中特级、一级施工企业最高为200万元;二级施工企业最高为150万元;三级施工企业最高为50万元。

二、广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保证金的比例是固定的吗?

不是。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我市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施工总承包单位自缴纳工资保证金之日起在我市2年内均未出现拖欠工资问题,从2年期满之日起,其新增工程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可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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