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保函

为规范开展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保函(以下简称商品房预售保函、本产品)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切实防范业务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商品房预售保函业务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客户、被保证人)向我司提出保函开立申请并获得担保授信额度后,由保函开立人向政府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受益人)出具保函替换或免除开发企业与保函等额的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的担保业务。

本产品适用全国各市、县监管机构许可开发企业以出具保函方式进行新建商品房预售重点资金监管的行政区域。

产品基本要素:

(一)被保证人

符合准入条件的有资质开发企业。

(二)受益人

指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机构。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交易管理中心、监管服务中心、第三方监理公司等,具体以当地政府出台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规定为准。

(三)保函格式

包括:一般责任保函、连带责任保函、独立保函三种格式。

(四)保函最高授信金额及期限

最高授信额度不超过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总额的35%;保函有效期须控制在三年以内。

(五)保费及保证金比例

按我司《保函业务担保费率及保证金比例标准》具体规定执行。

具体价格须根据业务区域的市场价格水平、成本利润、客户风险等综合要素情况,通过报价定价审批流程确定,并建立价格调整分级审批管理机制。

业务联系:王先生 13510306124 

10年保函从业经验 7*24小时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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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保函标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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