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广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为什么要起草《广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近两年来,国家、省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等方面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政策文件,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资保证金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保函替代缴存工作的通知》《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等。为保障广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预防化解欠薪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央、省法律、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七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广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二、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主要采取什么形式?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中明确“可以选择以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等第三方担保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替代缴存”。

  为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广州市工资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方式替代缴存。

  三、为什么要确定施工总承包企业为保证金缴交主体?

  按照中央、省、市各级政府文件关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的有关精神,确定施工总承包企业为保证金缴交主体。

  四、保证金的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施工合同总价)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施工总承包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地级以上市)有多个在建工程,提取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考虑到我市计划用保函、保单替代现金缴存,对企业资金压力较小,且试行期间一直采用的都是2%的比例,为最大限度维持政策的稳定度,确定缴存比例仍为施工合同额的2%,其缴存上限和下限也维持不变,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施工合同总价)或年度合同额2%的比例缴纳工资保证金。其中特级、一级施工企业最高为200万元;二级施工企业最高为150万元;三级施工企业最高为50万元。

  五、保证金的比例是固定的吗?

  不是。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我市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施工总承包单位自缴纳工资保证金之日起在我市2年内均未出现拖欠工资问题,从2年期满之日起,其新增工程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可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办理工资保证金业务前2年内在我市发生工资拖欠的,其工程缴纳工资保证金比例提高50%,即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3%,同一施工单位在我市缴存金额原则上最高限额500万;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缴纳比例提高100%,即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4%,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六、保证金的缴存程序是怎样的?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实施开工备案制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担保保证人“清单”中选择担保保证人办理保函、保险。

  施工总承包单位缴存工资保证金后,并将银行保函、保单正本原件提交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七、办理工资保证金保函、保险等业务需要具备什么资质?

  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保险机构或其他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保证人)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保函、保险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部设立在本市或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八、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函应包括哪些内容?

  银行保函、工程担保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必须明确以下有关事项:

  (一)受益人为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主动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

  工程保证保险参考前款规定执行,有效期至少为1年,施工总承包单位投保时保证连续投保年限不短于合同期。

  九、对保证人是如何实施管理的?

  首先,担保保证人在本市开展保证金业务前,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报备表、保函、保单模板和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担保业务的承诺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在本地开展工资支付保证金第三方担保业务的担保保证人进行“清单式”管理,引导担保保证人自行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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