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现金保函(格式范本)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业银行: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04号)、《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管理的通知》(东建房〔2022〕21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模式,对自愿加入“诚信联盟”、向社会公开承诺诚信守法经营的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时实行“扶优”政策,可凭相关银行出具的现金保函置换商品房预售资金,格式范本详见附件。原《关于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建房〔2019〕34号)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商品房预售资金现金保函(2023年格式范本).docx

2.保函索赔通知书(2023年格式范本).docx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31日


商品房预售资金现金保函

(2023年格式范本)

 

                               保函编号:            

                               开立日期: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为“保函受益人”):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龙路东城段283号

鉴于****公司(以下称为“保函申请人”),住所:东莞市****,其开发的****项目****楼栋(以下简称“标的项目”)目前已登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为银行:****,账号:****,账户名:****

依据《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管理的通知》(东建房〔2022〕21号)及相关管理规定,保函申请人委托我行: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以下简称“我行”)向保函受益人出具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现金保函,保证事项如下:

  • 本保函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2、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至****年**月**日(该日期为标的项目楼栋计划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之日,不得早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最晚交付日期)止。本保函到期之日如标的项目楼栋未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保函申请人应按约定将本保函担保金额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存入标的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中,或重新出具在有效期内的标的项目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现金保函》。

3、保函申请人在本保函担保期限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我行须向保函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

(1)保函申请人未将支取的商品房预售款用于购买项目建设所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等相关费用,导致标的项目存在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劳资纠纷、工程停工、延期交楼等情形;

(2)因标的项目出现质量或违约等问题,保函申请人未支付相应经济赔偿;

(3)本保函到期之日标的项目楼栋未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同时保函申请人未按上述第2条要求将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存入标的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中,或未重新出具在有效期内的标的项目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现金保函》。

4、如保函申请人发生上述第3条任一情形时,保函受益人可根据实际用款情况在本保函担保期限内及保函到期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分多次向我行发出《保函索赔通知书》。我行保证在收到保函受益人加盖公章的《保函索赔通知书》原件后1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向保函受益人支付金额累计不超过上述第1条担保金额的款项到保函受益人指定的账户内,无须保函受益人出具任何证明。

5、本保函项下的任何《保函索赔通知书》原件必须在本保函担保期限内及保函到期日起15个工作日内我行营业时间送达我行(收件地址及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0769-****)。

6、未经我行书面同意,本保函不可转让,我行对除保函受益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担保银行(盖章):****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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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联系:王先生 1351030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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